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八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 受 處分 人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決(北監六字第裁四○─M0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裁決機關以異議人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FM─九九一號 營業貨運曳引車,限制總連結重量不得逾三十五噸,然卻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 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裝載整體物後,總連結重量達五八‧一二○噸(超重二三 ‧一二○噸),行駛於台南縣永康市○○○路段時,為警員會同駕駛之司機過磅 發現,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而依 同條第三項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八萬二千元,並記汽車違規記錄一次之處分。 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之二之規定乃針對砂石車輛裝載砂石 、土方或裝載散裝物超重之處罰,異議人之車乃營業貨運曳引車非砂石車,當時 乃裝載整體物,非裝載砂石、土方、散裝物,與上開處罰條文不符。又同條例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乃在處罰裝載整體物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誌之情形,亦即其乃在處罰超重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 誌,非在處罰載貨超重。按諸依法行政原則,異議人車上開載運整體物超重之情 形根本不應處罰。另異議人車裝載之整體物,乃電力公司之大型變壓器,該整體 物根本不能拆開運送,依現行法令之限制實有妨害國家建設,就此交通部等主管 機關亦曾開會探討,目前報請交通部解釋中,於解釋未出爐前,裁決機關逕行裁 處實有未洽。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 車違規紀錄一次;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 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 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 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 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 公噸以一公噸計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此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分別訂有明文。而半 聯結車總連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五目訂有明文。 三、查異議人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FM─九九一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 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裝載整體物行經台南縣永康市○○○路段時, 經警員會同司機過磅,其總連結重量達五八‧一二○噸一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 ,復有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查,堪認異議 人前開車於前開時地確有總連結重量達五八‧一二○噸之情事無訛。次查異議人 所有之FM─九九一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為半聯結車,依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之規定,其總連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異議人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確超重二 三‧一二○噸,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自應罰處新台幣八萬二千 元〈計算公式10000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情形,? B新臺幣一萬元罰鍰)+(3000元×24噸,即超載23.120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條例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 @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之規定)= 82000元〉,並? O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雖異議人以上詞為辯,然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E條之二第一項乃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是凡汽車有上開情? 峞A即應依該條處罰,並非針對砂石車為處罰,亦非針對裝載砂石、土方或散裝? 咫妤“峎偃B罰,異議人顯曲解法令。另若整體物重量較重,自應選擇核定總重? q較重之車運載,尚難以整體物不能分割運載,致超重而卸責。又道路交通安全? W則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所為之規定,在其規定尚未修正時,自應受其? 諤禲A無從以交通主管機關開會解釋中,而得不受拘束。綜上,原處分機關所為? 籊M,核無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江 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