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九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 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辛○○(即黃俊生)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 薪資僱用癸○○及唐安萱(二人均經判決有罪確定),由辛○○負責與客戶接洽 ,癸○○負責將申請資料送交各銀行或百貨公司之送件業務,唐安萱則擔任電話 接聽及與銀行或百貨公司核對申請人基本資料之工作,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 樓處,利用為丙○○、壬○○、劉錦堃、戊○○、乙○○、己○○等人(下稱丙 ○○等人)代辦本案以外之信用貸款、信用卡及開設銀行帳戶之機會,保留其等 國民 人之同意授權,連續多次冒用丙○○等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百貨公司記帳卡,並 連續持之偽以丙○○等人名義簽帳使用,其情形如下: (一)丙○○部分: 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永達五金行之同意或授權及丙○○亦未任職於 永達五金行,竟由辛○○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在不詳地點,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 偽刻「永達五金行」、「康達裕」之印章各一枚,進而在上揭臺北市○○路一九 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編號第2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以證明丙○○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永達五金 行;又明知並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丙○○之名義,於八十七年四月 二十八日,由辛○○在上址填寫如附表一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均足以生損害於永達五金行、康達裕及丙○○。嗣由 癸○○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扣繳憑單,於是日持向中興商業銀行,交予不 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使中興商業 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丙○○所申請使用,經審查後即核發信用卡,辛○○取 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丙○○」 之署押一枚,而偽造用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 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丙○○及中興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辛○ ○即於如附表一編號第4至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連續在如 附表一編號第4至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一編號第4至所示之金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丙○○名義之簽帳單(因中 興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行使於該 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係持卡人,因之交付商品、餐飲等財物予辛○ ○及提供唱歌等財產上不法利益,且使中興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 款項係持卡人丙○○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辛 ○○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在不詳地點 由臺灣銀行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取現金一萬元、二千 元,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中興商業銀行對 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丙○○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因此 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等值於五萬零四百七十一元之財物及不法利益及向中興商 業銀行詐借消費款項一萬二千元。 (二)壬○○部分: 1、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百點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壬○○亦未任職 於百點有限公司,竟由辛○○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在不詳地點委請不知情之刻印 者偽刻「百點有限公司」、「邱必如」之印章各一枚,進而在上揭臺北市○○路 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二編號第2號所示之扣繳 憑單,以證明壬○○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百點有限公司,又明知並未經壬○○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於不詳時、地委請不知情刻印者偽刻「壬○○」之印章一枚, 且以其名義,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由辛○○在上址填寫如附表二編號第1 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壬○○之署押一枚,且蓋用上開偽刻之「壬 ○○」印章,以偽造壬○○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百點有限 公司、邱必如及壬○○。嗣由癸○○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扣繳憑單,於是 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 二所示之信用卡,使富邦商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壬○○所申請使用,經審 查後即核發信用卡,辛○○遂要求壬○○親至富邦商業銀行領取信用卡,壬○○ 始知上情,辛○○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佯以代壬○○保管該信用卡,俟壬 ○○另委託其代辦之信用貸款亦核准後,再一併交付,致使壬○○不疑有他,而 將該信用卡交予辛○○,辛○○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 造「壬○○」之署押一枚,而偽造用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 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 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壬○○及富邦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信 。之後辛○○於如附表二編號第4至號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 ,在如附表二編號第4至號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二編號第4至號所示 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壬○○」之署押而偽造壬○○名義之簽帳 單(因已逾保存期限,無法得知簽帳單究屬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行使於該特 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係持卡人,因此交付商品、提供餐飲等財物予辛 ○○,且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壬○○之消費 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 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壬○ ○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四萬九千一 百五十二元之財物。 2、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壬○○之同意或授權,而由辛○○以其名義, 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上揭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 表三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壬○○之署押一枚,且蓋用該 偽刻之「壬○○」印章,以偽造壬○○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嗣由癸○○持 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於是日持向第一商業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 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使第一商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 卡乃壬○○所申請使用,經第一商業銀行審查後即核發信用卡,辛○○遂要求壬 ○○親至第一商業銀行領取信用卡,壬○○始知上情,辛○○隨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佯以代壬○○保管該信用卡,俟壬○○另委託其代辦之信用貸款亦核准 後,再一併交付,致使壬○○不疑有他,而將該信用卡交予辛○○保管,辛○○ 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壬○○」之署押一枚,而偽 造用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 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壬○○及第一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辛○○於如附表三編號 第3至8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在如附表三編號第3至8所示 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編號第3至8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 「壬○○」之署押而偽造壬○○名義之簽帳單(因第一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 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 ○○係持卡人,因之交付商品、餐飲等財物予辛○○,且使第一商業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壬○○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 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第 一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壬○○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而辛○○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六萬一千七百二十元之財物。 (三)戊○○部分: 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戊○○之同意或授權,而由辛○○以其名義, 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在上揭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 四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戊○○之署押一枚,以偽造戊○ ○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嗣由癸○○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於是日持向 富邦商業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四所示 之信用卡,使富邦商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戊○○所申請使用,經審查後即 核發信用卡,由唐安萱於同年五月十六日收受後交予辛○○,辛○○即於如附表 四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戊○○」之署押一枚,而偽造用以表示 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 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戊○○及 富邦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辛○○於如附表四編號第3至號 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在如附表四編號第3至號所示之特約 商店,消費如附表四編號第3至號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 戊○○」之署押而偽造戊○○名義之簽帳單(其中如附表四編號第3、4、7、 至號所示之電腦打印簽帳單為二聯式,如附表四編號第5、6、8、9號所 示之人工刷錄簽帳單為三聯式,至如附表四編號第號所示之簽帳單,因富邦商 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 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係持卡人,因之提供商品、餐飲等財物予辛○○,且 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戊○○之消費支出,而 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 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戊○○受有被 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七萬九千零八十三元 之財物。 (四)劉錦堃部分: 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劉錦堃、乙○○之同意或授權,而由辛○○於 八十七年五月間在不詳地點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劉錦堃」、「乙○○」之 印章各一枚;又明知並未經劉錦堃、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申請人劉錦堃 、連帶保證人乙○○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上旬,在上揭臺北市○○路一九九 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五編號第1號所示之記帳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劉錦 堃、乙○○之署押各一枚,且蓋用上開偽刻之「劉錦堃」、「乙○○」印章,分 別偽造表示劉錦堃申請信用卡用意及乙○○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用意之私文書。 嗣由癸○○持該偽造之記帳卡申請書,於同年五月上旬向臺北市○○○路力霸百 貨公司,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五所示之記帳 卡,使力霸百貨公司誤以為上開記帳卡乃劉錦堃所申請使用、而其連帶保證人為 乙○○,經力霸百貨公司審查後即核發記帳卡,辛○○取得上開記帳卡後,即於 如附表五所示之記帳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劉錦堃」之署押一枚,而偽造用 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 ,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劉 錦堃、乙○○及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之正確性。之後辛○○於如附表五編號第3 至9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五所示之記帳卡,在力霸百貨公司消費如附表五編號 第3至9所示之金額,並均於記帳卡簽帳單上偽造「劉錦堃」之署押而偽造劉錦 堃名義之二聯式簽帳單,持之交付該百貨公司人員而加以行使,致使其誤認辛○ ○係持卡人,因之出售商品予辛○○,並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劉錦堃之 消費支出,足生損害於力霸百貨公司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記帳卡管 理之正確性,並使劉錦堃、乙○○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因此向 力霸百貨公司詐得計三萬一千一百五十一元之財物。 (五)乙○○部分: 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乙○○、劉錦堃之同意或授權,而由辛○○以 申請人乙○○、連帶保證人劉錦堃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在上揭臺北 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六編號第1號所示之記帳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乙○○、劉錦堃之署押各一枚,且蓋用上開偽刻之「劉錦堃」、「乙 ○○」印章,分別偽造表示乙○○申請信用卡用意及劉錦堃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 用意之私文書。嗣由癸○○持該偽造之記帳卡申請書,於是日向力霸百貨公司, 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六所示之記帳卡,使力 霸百貨公司誤以為上開記帳卡乃乙○○所申請使用,而其連帶保證人為劉錦堃, 經力霸百貨公司審查後即核發記帳卡,辛○○取得上開記帳卡後,因無力支付唐 安萱之薪資,而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將如附表六所示之記帳卡交予唐安萱,並由唐 安萱於如附表六所示之記帳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押一枚,而 偽造用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 之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乙○○、劉錦堃及力霸百貨公司對記帳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唐安萱即於如 附表六編號第3至所示之時間,持該記帳卡,在力霸百貨公司消費如附表六編 號第3至所示之金額,並均於記帳卡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而偽造乙 ○○名義之二聯式簽帳單,持之交付該百貨公司人員,致使其誤認唐安萱係持卡 人,因之出售產品予唐安萱,並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乙○○之消費支出 ,足生損害於力霸百貨公司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及記帳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 乙○○、劉錦堃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唐安萱因此向力霸百貨公司詐得 計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元之財物。 (六)己○○部分: 辛○○、癸○○與唐安萱明知未經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己○○ 未任職於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而由辛○○於八十七年七月初某日,在不詳地 點偽造如附表七編號第2號所示之扣繳憑單,以證明己○○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松 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且於不詳時、地將癸○○之照片黏貼於己○○之國民身分 證上,予以影印變造國民 義,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在上揭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 附表七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己○○之署押一枚,而偽造 己○○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己○○、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及戶政機關對 單、 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使第一商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己 ○○所申請使用,經審查後即核發信用卡,由癸○○於同年月十六日於第一商業 銀行,偽以己○○之名義,於如附表七編號第3號所示之信用卡簽收單上偽造己 ○○之署押,而偽造具收據性質之簽收證明私文書,再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 承辦人員以行使之,使第一商業銀行誤以為該信用卡確為己○○本人所領取,足 以生損害於第一商業銀行及己○○,癸○○領取上開信用卡後,即交予辛○○, 嗣因辛○○無力支付癸○○之薪資,乃於同年月十六日將如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 交予癸○○,癸○○即於如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己○○ 」之署押一枚,而偽造用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 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己○○及第一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癸○ ○即於附表七編號第5號所示之時間,持該信用卡在臺北市○○○路四八○號某 不知名之洋酒販賣店消費,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己○○」之署押而偽造己 ○○名義之簽帳單(因已逾保留期間而遭銷毀,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 且因第一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每筆簽帳金額),持之交付該特 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癸○○係持卡人,因之交付價值四萬八千元之洋酒財物 ,且使第一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己○○之消費支出 ,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 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己○○受有 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癸○○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四萬八千元之財物 。 二、辛○○、癸○○與唐安萱明知己○○業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死亡,而由辛○○於 同年七月初,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在不詳地點偽刻「己○○」之印章一枚,復承 上開共同行使變造國民 年月二日,於上揭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在附表八所示第一商業 銀行中山分行之存款開戶資料及金融卡申請書上,持先前偽造之己○○ 本及上開偽刻之印章,偽以己○○之名義填寫、簽名,並蓋用上開偽刻之印章, 而偽造己○○名義之存款開戶資料及金融卡申請書。嗣由癸○○持該偽造之存款 開戶資料及金融卡申請書,於是日持向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交予不知情、業 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 00000號),並領用金融卡,使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誤以為上開存款帳戶 及金融卡乃係己○○所申請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己○○暨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金融卡管理之正確性。 三、辛○○、癸○○、唐安萱復承上開偽造印章、特種文書、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 同概括犯意,另與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於八 十七年五月間,在不詳地點偽刻「甲○○」之印章一枚,並偽造甲○○國民身分 證,進而連續偽以甲○○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再持之簽帳使用,並冒用甲○○名 義擔任丙○○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及偽以甲○○名義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其 情形如下: (一)信用卡部分: 1、辛○○、癸○○、唐安萱與該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明知未經東學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甲○○亦未任職於東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由辛○○ 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九編號第2號所示之扣繳憑單,以證 明甲○○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東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東學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及甲○○;又明知並未經甲○○同意或授權,由辛○○委請不知情之 刻印者在不詳時、地偽刻甲○○之印章,並偽造甲○○之國民 本年籍資料(即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 損害於甲○○及戶政機關對 權,由辛○○擅自偽以甲○○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上揭臺北市○ ○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九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甲○○之署押二枚,且蓋用上開偽刻之「甲○○」印章,而偽造表示甲○ ○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後,交由癸○○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 及國民 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九所示之信用卡 ,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甲○○所申請使用,經審查後即核 發信用卡,以郵寄方式交付該信用卡,由辛○○偽以甲○○之名義,於如附表九 編號第3號所示之信用卡簽收單上,以上開偽刻之甲○○印章蓋印而偽造具有簽 收用意之證明性質私文書,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誤以為該信用卡確為甲○○本 人所領取,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正 確性。辛○○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九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偽造用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 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 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後,辛○○ 於如附表九編號第5至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九所示之信用卡,在如附表九編 號第5至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九編號第5至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 卡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而偽造甲○○名義簽帳單(除附表九編號第6 號所示之電腦打印簽帳單為二聯式、第9、號所示之人工刷錄簽帳單為三聯式 外,其餘簽帳單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 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係持卡人,因之提供 商品、餐飲等予辛○○,且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項係持卡人甲○○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 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對 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甲○○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因此 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共計十一萬七千六百元之財物。 2、辛○○、癸○○、唐安萱與該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明知未經東學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甲○○亦未任職於東學工程有限公司,竟由辛○○於八 十七年五月間,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十編號第2號所示之扣繳憑單,以證明 甲○○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東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東學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及甲○○;又明知其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甲○○名義,於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上揭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 表十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甲○○之署押一枚,且蓋用上 開偽刻之「甲○○」印章,而偽造表示甲○○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後,交由 癸○○持該偽造之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及 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 十所示之信用卡,使富邦商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甲○○所申請使用,經富 邦商業銀行審查後即核發信用卡,辛○○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十所 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偽造用以表示係由本 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意供特 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富邦商 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辛○○於如附表十編號第4至所示之時 間,持如附表十所示之信用卡,在如附表十編號第4至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 如附表十編號第4至所示之金額,並均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 押而偽造甲○○名義簽帳單(因富邦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 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係持卡人,因 之提供餐飲、商品等予辛○○,且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項係持卡人甲○○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 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 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甲○○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因此向各該特 約商店詐得計八萬零九百四十五元之財物。 3、辛○○、癸○○、唐安萱與該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均明知未經甲○○之 同意或授權,而由辛○○以其名義,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在上揭臺北市○○路 一九九巷二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十一編號第1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甲○○之署押一枚,且蓋用上開偽刻之「甲○○」印章,而偽造用以表示 甲○○申請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後,交由癸○○持該偽造之上開信用卡申請書, 於是日持向第一商業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 附表十一所示之信用卡,使第一商業銀行誤以為上開信用卡乃甲○○所申請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第一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第一商業銀行審 查後即核發信用卡,由辛○○偽以甲○○之名義,於如附表十一編號第2號所示 之信用卡簽收單上,偽簽甲○○之署押,並以上開偽刻之甲○○印章蓋用,而偽 造表示簽收用意之證明私文書,再交予第一商業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第一 商業銀行誤以為該信用卡確為甲○○本人所領取,足以生損害於第一商業銀行管 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正確性及甲○○本人,辛○○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如附 表十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偽造用以表 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 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私文書,亦足以生損害於甲○ ○及第一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辛○○於如附表十一編號第4至 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信用卡,在如附表十一編號第4至所示之 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一編號第4至所示之金額,並均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 「甲○○」之署押而偽造甲○○名義簽帳單(因第一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 ○係持卡人,因之提供商品、餐飲等予辛○○,且使第一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 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甲○○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上開 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第一商業 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甲○○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辛○ ○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五元之財物。 (二)信用貸款部分: 辛○○因同意代丙○○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乃與癸○○及前揭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女子,均明知未經永達五金行之同意或授權及丙○○亦未任職於永達五金行 ,復承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於不詳時間持 上開偽刻之「永達五金行」、「康達裕」印章,在上址於如附表十二編號第1、 2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上蓋印,以證明丙○○任職 於永達五金行,足以生損害於丙○○、永達五金行及康達裕。嗣於八十七年五月 二十日,辛○○邀對偽造上開文件不知情之丙○○共同前往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板橋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手續,丙○○即與辛○○、癸○○與該名不詳之女子同往 銀行,先由丙○○於如附表十二編號第3號所示之借據上借款人欄內簽章,再由 該名女子自稱「甲○○」,持先前偽造之甲○○ 華」印章,於如附表十二編號第3號所示之借據上連帶保證人欄內,偽以甲○○ 之名義填寫、簽名,並蓋用上開偽刻之「甲○○」印章,進而將上開偽造之扣繳 憑單、在職證明書、借據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使新竹區 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誤以為甲○○確為上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足以生損害於 甲○○及新竹區中小銀行板橋分行對信用貸款管理之正確性。 (三)存款帳戶部分: 辛○○、癸○○與前揭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復 承上開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板橋分行,由該名女子自稱「甲○○」,持先前偽造之甲○○ 偽刻之「甲○○」印章,於如附表十三編號第1至3號所示之開戶資料上,偽以 甲○○之名義填寫、簽名,並蓋用上開偽刻之印章,進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 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 00號),並領用金融卡,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誤以為上開存款帳戶 及金融卡乃甲○○所申請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新竹區中小銀行板橋分行 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四、辛○○、癸○○與唐安萱均明知未經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乙○ ○亦未任職於松緣工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復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 辛○○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在不詳地點持上開偽刻「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柯田圭」之印章,在如附表十四編號第1、2號所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 上蓋印,以證明乙○○任職於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松 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暨柯田圭,嗣由辛○○將該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交 由癸○○持有備用。 五、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 ,在臺北市○○○路○段七一巷三九號四樓辛○○租賃處、癸○○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V2─4607號自用小客車內及唐安萱之手提袋內分別查獲印章五枚(丙 ○○、陳武煌、乙○○、陳進財、馮冠維印章各一枚)、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五紙 ,銀行郵局匯款單六紙、陳武煌發卡通知一紙、第一銀行支票存款餘額核對單一 紙、富邦銀行現金收入傳票、第一銀行信用卡臨櫃繳款送款單、第一銀行全行代 理收款存根、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紙、己○○信用卡一張、己○○信用卡存根一紙、楊永文合作金庫存摺一本、乙 ○○ 霸百貨公司記帳卡持卡人存根聯十五紙、乙○○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一張、筆記 簿一本,始查獲上情。 六、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右揭犯行,業經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癸○○於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號 案件審理中供承有於右揭時、地受僱於辛○○,其明知右揭以丙○○、壬○○、 劉錦堃、戊○○、乙○○、己○○、甲○○等人之名義,向各該金融機構及百貨 公司申請信用卡、記帳卡、開立存款帳戶及申辦信用貸款時所使用之證件係屬偽 造,而由其負責將該等偽造之申請資料送交各銀行或百貨公司,而領得各該銀行 及百貨公司所核發之信用卡、記帳卡,並開設銀行存款帳戶及辦妥信用貸款,其 並持冒名申請而來之己○○信用卡簽帳消費等情、共犯唐安萱於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案件之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伊與癸○○同 受僱於辛○○,伊負責在辦公室接聽電話,而癸○○負責將申請資料送至銀行, 辛○○是幫人代辦信用卡、信用貸款,如果客人沒有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公司 會幫忙處理等語相符(業經調閱上開案件全卷核閱無訛),而被害人丙○○、壬 ○○、劉錦堃、戊○○、乙○○、己○○、甲○○等人確無於右揭時、地向右述 之金融機構或百貨公司申請信用卡或記帳卡,或向右揭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及申辦 信用貸款之事實,並據被害人丙○○、壬○○、劉錦堃、戊○○、乙○○、甲○ ○等人分別於上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刑事案件之偵查 中及法院審理時指述在卷(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刑事卷 ︿以下簡稱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七十二頁之訊問筆錄,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 ○七頁至第五一○頁之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 三號民事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之調解筆錄;壬○○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 六九八頁至第六九九頁之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板小字第一五 七八號民事卷第十五頁言詞辯論筆錄;劉錦堃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一七八 頁之審判筆錄、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七七八頁至第七八二頁之訊問筆錄;戊○○ 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六九六頁至第六九七頁之訊問筆錄;乙○○部分見北 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八○六頁至第八○八頁之訊問筆錄;甲○○部分見北院刑事卷 第一冊第四十六頁之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三 號民事卷第十八頁之調解筆錄),並有甲○○本人 證影本(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二一二九一號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一之 二頁)、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函暨乙○○力霸百貨卡申請書、簽帳明細、簽帳 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七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客 戶往來明細、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資訊、印鑑卡、信用卡信用等級評 定表(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一四○頁至第一四五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板橋 分行函暨丙○○貸款資料、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見北院刑事卷第二 冊第二七五頁至第二八○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壬○○、己○○、劉錦堃 往來情形、餘額查詢單、開戶資料、信用卡申請資料(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三 六九頁至第三八七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函暨甲○○開戶及信用卡資料、 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三八八頁至第三九九頁)、中興商業銀行信用卡 中心函暨丙○○信用卡申請資料、繳款通知書(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五九頁 至第四六四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暨甲○○信用卡簽帳單、貸款資 料、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六五頁至第四六九頁)、 劉錦堃力霸記帳卡申請書、往來明細、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七○頁 至第四七七頁)、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函暨甲○○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 、簽收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一三頁至第五一五頁)、富邦商業銀行信用 卡部函暨戊○○客戶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存摺、簽帳單、掛號郵件 查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三一頁至第五四七頁)、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己○○印鑑卡、信用卡申請資料、金融卡申請書、存款明細分類帳(見北院刑事 卷第三冊第五五一頁至第五五五頁)、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暨甲○○信用卡 申請資料、消費款項明細資料、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九七頁至第五 九九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六七五頁) 、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暨壬○○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資料 (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八二三頁至第八二七頁)、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卷第五頁至第六頁)、 信用卡消費明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九二一五號民事卷第 六頁至第十頁)、信用卡簽收單(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板小字第一五 七八號民事卷第二十頁)在卷及乙○○印章一枚、乙○○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力霸記帳卡發票十五紙、力霸記帳卡存根十五紙、乙○ ○力霸百貨卡一張、筆記簿一本、己○○信用卡簽帳單存根一紙、第一商業銀行 全行代理收款存根、己○○信用卡一張、乙○○力霸記帳卡扣案可稽(見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三十七頁至第五十頁、第 五十三頁、第六十三頁至第六十四頁)。而經核閱甲○○本人 銀行申請而送交銀行之甲○○ 度偵字第二一二九一號卷第十一之一頁至第十一之二頁),其姓名欄中甲○○之 「華」字書寫方式不同,正本之背面職業欄並無任何記載,而影本則記明「無」 之文字,並劃有二條直線,且正本之住遷註記欄蓋有三枚選舉章,而影本則蓋有 六枚選舉章,足見後者確為他人所偽造無疑。且查共犯癸○○於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刑事案件(上訴審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 第五三二號案件)之警詢、偵查中、法院審理時先後供承:接受客戶委託向銀行 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信用卡則在申請核准後,黃俊生(即辛○○)即 侵占私用,未交給委託人,自己冒用客戶名義消費。...所有的代辦信用卡經 核准約有以下丙○○、許施昌、劉錦堃、施淑菁、壬○○、王奕迪、陳進財、戊 ○○、己○○等九人,乙○○申請力霸百貨卡核准,前九人在信用卡發卡後,我 就交給黃俊生,...黃俊生佔為自己己用盜刷(見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一 冊第五頁至第六頁之偵訊調查筆錄)。...這些人皆是自己拿身分正要託黃去 辦信用貸款,但黃未經他們同意拿來使用,黃皆對他們說信貸尚未下來。這些卡 皆是辛○○自己填寫申請單,未取得當事人之簽名(見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 九十五頁反面至第九十六頁之訊問筆錄)。...(問:丙○○信用卡是你去刷 的?)不是,那是辛○○去刷的。辛○○幫人家辦信貸,黃順便幫人家辦信用卡 ,但信用卡辦出來並未交給信貸之人。(問:辛○○的詐騙行為你知情?)一半 一半,有些知道,但我是負責送件。...我知道自己也有錯,明知他犯罪,還 幫他跑件(見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一○八頁之訊問筆錄)。...信用卡是 他(即證人丙○○)自己拿 告以要旨)是辛○○要我們去辦的等語(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七十二頁至第七 十三頁之訊問筆錄)。冒用丙○○、壬○○、戊○○、乙○○、己○○等人名義 申請信用卡及百貨公司記帳卡是辛○○所為,申請書都是辛○○寫好,而由伊拿 去申請的,伊知道供申請之資料是偽造,印章也是偽造的,因為辛○○欠伊幾十 萬元的債務,伊想如此幫忙他,是否可獲還債,才明知道是假的,還幫他做,以 己○○名義信用卡也是假的,甲○○的印章是辛○○去刻印的,並由辛○○偽以 甲○○名義申請信用卡,設立存款帳戶及擔任丙○○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伊 有與辛○○及另一不知姓名之女子一起前往銀行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 上訴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卷九十年三月九日、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年五月十八 日訊問筆錄、九十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而共犯唐安萱亦供承:乙○○曾到公 司,要公司代他辦理信用貸款,因此 在公司,後來黃俊生拿她的資料去申請力霸卡及富邦銀行信用卡,黃俊生把力霸 卡交我使用,富邦卡則由黃刷了五萬元。(問:在妳的記事本上有記載4/24許施 昌、台企、二萬元;5/8丙○○、中興、陳進財、富邦、陸萬元;5/8壬○○、富 邦、五萬元;第一、陸萬元;陸萬元;5/16戊○○、富邦捌萬元;5/16施淑菁、 富邦、伍萬元;乙○○、富邦、伍萬元。這些資料是否為冒領他人信用卡並盗刷 金額?)是的,這些資料都是黃俊生告訴我,由我紀錄在記事簿上的,記錄日期 、姓名、銀行名稱及盜刷金額。這些事情都是黃俊生一人主導的,...據我所 知,這些人因要申請貸款而找上黃俊生,而黃俊生再利用這些資料去冒領信用卡 ,再去盜刷得利,...信用卡則寄到公司由黃俊生簽收,再拿去盜刷(見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九頁背面至第十頁)。 ...我只用乙○○之力霸簽帳卡,其他的我未用,皆是辛○○在用...這些 人皆是自己拿 他們說信貸尚未下來(見同上偵查卷第九五頁背面至第九六頁)...(問:妳 知道這些卡是辛○○去冒名盜用的?)我不知道,直至五月二十日以後才知道( 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七頁之訊問筆錄)。...(問:丙○○之中興銀行信用卡 是否你辦的?)我寫申請書而已。...(提示筆記簿並告以要旨)是辛○○要 我們去辦的(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七十二至七十三頁之訊問筆錄)。...回 答電話詢問的客人說如果沒有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我們公司有代書會幫忙處理 ,...我有問壬○○為何信用卡會由辛○○保管,她說因為事後還要辦信用貸 款,辛○○告訴癸○○轉告壬○○怕她先刷卡影響信用無法貸款,所以先幫她保 管信用卡,辛○○當著壬○○的面要我於記事本五月十六日記載:「五/十八壬 ○○─富邦五萬、五/十五壬○○─第一六萬」,我也有問癸○○說其人的信用 卡為何在辛○○那裡,他回答說因為事後要辦貸款,要培養信用,所以先放辛○ ○那裡。...(申請信用卡資料中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由)辛○○製作,.. .(我與癸○○)剛開始不知道,...癸○○回來告訴我,我才知道辛○○有 用丙○○及其他人(壬○○、許施昌、施淑菁、戊○○、乙○○)的信用卡,至 於癸○○何時知道,我並不清楚。...是辛○○拿己○○的 領卡,莊之 所以可能癸○○也想拿一張卡來用等語明確(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0六頁至 第四一○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辛○○僱用共犯癸○○及唐安萱分別擔任前揭工作,而被告為達冒用他人 名義申請信用卡、記帳卡、開立存款帳戶並領用金融卡及辦理信用貸款,而先後 分別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右揭印章,而偽造永達五金行、百點有限公司、松 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另變造己○○之 甲○○之 戶資料及信用貸款資料,以申請信用卡、記帳卡、開立存款帳戶及辦理信用貸款 ,而詐得各該信用卡、記帳卡,因而開立存款帳戶並領得金融卡暨得以辦理信用 貸款,嗣由辛○○、被告癸○○及唐安萱分持冒領而來之信用卡及記帳卡,前往 各特約商店或百貨公司,冒刷信用卡、記帳卡簽帳消費,偽填簽帳單,而分別詐 取商品、餐飲等財物,或由特約商店提供唱歌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另持冒領而來 之丙○○名義信用卡詐借現金,而此自足以生損害於受偽刻印章者、被冒用名義 者、受冒名申請信用卡、記帳卡、開立存款帳戶及辦理信用貸款之銀行、百貨公 司,暨各接受刷卡消費之特約商店,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 文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 欺取財罪、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印章,係屬間接正犯,惟偽造署押、印章及印文 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查被告及共犯等在信 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 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同意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 人身分正確性之意,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 ,表示持卡人與上開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 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 用,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 照按簽帳單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意,而使該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條、簽帳單含有 契約文書、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被告與癸○○、唐安萱間就事實 欄第一、二、四項所示部分,被告與癸○○、唐安萱及另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成年女子間就事實欄第三(二)、(三)項所示部分,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而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行使簽帳單(一式多聯),僅為單純 一罪,又被告或癸○○等人前往信用卡之特約商店消費,其同時使該特約商店交 付商品、餐飲等財物及提供唱歌等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 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而查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 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似,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 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與為偽造甲○○ 而偽造公印文致所犯之偽造公印文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 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參照司法院三十四年度院解字第三○二○號、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二號),至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 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似,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 其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與一般詐欺取財罪相同,均係以詐術取得財物),顯均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詐欺取財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為不法詐財 之目的、行使偽造、變造 受害人、銀行、百貨公司、信用卡特約商店交易安全所生危害、擔任犯罪首謀之 參與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三、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第4至號、附表二編號第3至號、附表三編號第3至8 號、附表四編號第號、附表七編號第5號、附表九編號第5、7至8號、附表 十編號第4至號、附表十一編號第4至號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 聯,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簽帳單之第二聯之特約 商店存根聯或第三聯之銀行存根聯因已逾保留期間而遭銷毀,自毋庸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五編號第3至9號、附表六編號第3至號所示之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 簽帳單(二聯式),附表四編號第3、4、7、至號、附表九編號第6號所 示之信用卡簽帳單(電腦打印之二聯式),附表四編號第5、6、8、9號、附 表九編號第9、號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人工刷錄之三聯式),及扣案之附表 十四編號第1至2號所示之文書,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雖 未扣案,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一編號第1至2號、附表二編號第1至2號、附表三編號第1號、附表 四編號第1號、附表五編號第1號、附表六編號第1號、附表七編號第1、3號 、附表八編號第1至2號、附表九編號第1、3號、附表十編號第1號、附表十 一編號第1至2號、附表十二編號第1至3號、附表十三編號第1至3號所示之 文書雖屬偽造,惟業經被告向銀行或力霸百貨公司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不得宣 告沒收,然其上印文、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為沒收之宣告。又如附表 一編號第3號、附表二編號第2號、附表三編號第2號、附表四編號第2號、附 表五編號第3號、附表六編號第2號、附表七編號第4號、附表九編號第4號、 附表十編號第3號、附表十一編號第3號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署押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偽刻之「乙○○」印章一枚,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偽刻之「永達五金行」、「康達裕」、「壬○○ 」、「百點有限公司」、「邱必如」、「劉錦堃」、「己○○」、「甲○○」、 「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柯田圭」之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 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沒收。又被告冒用己○○之名所開立之 如附表八所示存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而取得之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及被告冒用甲○○之名所開立之如附表 十三所示存款帳戶(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而取得之存摺一本,及偽造之甲○○ 且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併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七 編號第2號、附表九編號第2號、附表十編號第2號所示之文書,及變造之己○ ○ ,自毋庸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辛○○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以脅迫方式,迫使丙○○前往 銀行配合辦理如前揭犯罪事實欄三、(二)所載信用貸款之對保及領款事宜而行無 義務之事,因認被告尚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嫌云云。訊據被告 堅詞否認犯行,辯稱:丙○○事先即同意辦理該信用貸款,並一起前往新竹區中 小企業銀行辦理對保及領款手續,事後銀行核貸之款項三十萬元,丙○○亦拿取 其中之十五萬元等語。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強制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 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伊係遭被告脅迫,始前往新竹區中小企業銀 行辦理信用貸款對保及領款手續等語,及證人癸○○到院證述:伊曾載被告、丙 ○○及另名不詳女子前往銀行領取信用貸款,當天丙○○曾向伊表示不想辦貸款 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訊問筆錄)為其主要論據。二、本院查,告訴人丙○○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一再指稱被告冒用其名義 申請信用貸款而取得核撥後,原欲將全數款項三十萬元取走,因伊表示不同意, 雙方乃協議各取一半款項等語明確在卷,是告訴人如係遭被告威脅對其家人不利 ,而被迫辦理信用貸款,自當係出於被告之威脅而心生畏懼所致,衡情要無於事 後尚得就貸得款項之分配表示自己意見之可能及參與決定之餘地,而被告更無同 意將自己「脅迫」被告始取得之款項,再分予告訴人共同花用之可能,是告訴人 指訴係因受被告脅迫,始前往辦理信用貸款之對保及領款等情,與上開客觀事實 情狀,有所矛盾,其真實性已屬可疑,至證人癸○○到院證稱:丙○○事後曾向 其表示不想辦理信用貸款云云,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無證據能力,又縱令屬實,丙○○為上開陳述之動機不一而足,尚無從排除 係因事後擔憂無力清償貸款,或認委託被告辦理系爭貸款竟需與被告均分款項而 心生後悔所致,尚非得逕予認定丙○○確遭被告脅迫辦理貸款,況證人癸○○於 同次作證,另證述丙○○當時並未向其表示不想辦理貸款之原因,且未向其表示 係遭威脅而辦理貸款等語明確,是證人癸○○上開證詞,尚不足採為不利被告認 定之依據,是本案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強制犯行,原應諭知被告 無罪,然公訴人認被告此部份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佯稱可代辦信用貸款、信用卡等相關業務,藉以替客 戶培養資金往來信用,致丙○○信以為真,遂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前往台北市○ ○○路○段五五號「郵政總局」申請支票,並將支票、印鑑交由被告保管,言明 使用前需徵得丙○○同意。詎被告未得丙○○之允許,即親自或交由綽號「小林 」之不詳姓名、年約三十歲男子填寫如附表十六所示金額,並蓋用「丙○○」印 文,而偽造如附表十六所示付款行皆為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之支票二十五張,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 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之 偽造行為不同(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一0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指訴被告未經其同 意而擅自以其名義簽發如附表十六所示支票云云及交通部郵政總局八十八年十二 月四日00000000-00二號函所附發票人為丙○○支票四紙、查詢多筆 支票狀態結果之文書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固坦承以培養信用為由,收 受丙○○申請之郵政總局空白支票二十五張及支票印鑑一枚,並自行或交由「小 林」簽發使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偽造該等支票之犯行,辯稱:該支票均係 丙○○同意伊簽發,一方面供伊周轉調現之用,另一方面則幫丙○○培養信用, 且前幾張均有兌現等語,本院查: (一)告訴人丙○○因同意被告以簽發其名義之支票方式培養個人信用,乃前往郵政總 局開立支票帳戶,並將領得之全數空白支票及支票印鑑交予被告等情,為被告所 不否認,並據告訴人丙○○指訴在卷,應甚明確,堪予認定。是以,告訴人既係 出於上開動機而交付空白支票及印鑑予被告,對於被告於取得系爭支票及印鑑後 ,勢必以不斷開票之方式,累積簽發支票及屆期兌現回籠之次數,建立與銀行間 正常支票往來,進而提升個人信用,事先自應有所認知無訛。告訴人雖一再指訴 其於交付支票及印鑑時,即言明被告於開票前必須先徵得其同意云云,然查,逐 筆徵得同意始能開票之方式,能否因應被告需大量開票始能達成約定培養信用之 目的,已屬可議,尤其告訴人自承當時正在服役,則其能否於被告遇有開票時機 時,即立即與被告取得聯繫並即時給予授權同意,以利被告簽發支票,更屬有疑 ,亦即,以告訴人係委託被告培養信用,始將其空白支票及印鑑交付被告之動機 及其當時正在服役之情狀,是否可能如其所指曾言明被告於每次開票前均先徵得 其同意,尚非無合理之可疑;其次,支票乃重視流通性之有價證券,持有支票及 印鑑之人,即可簽發支票,而票載發票人即需負擔票據債務,此乃一般常識,告 訴人應當知之甚詳,而由告訴人係將自己取得之全數空白支票及印鑑均交予被告 ,並自承其間未曾詢問被告支票簽發情形等客觀事實觀之,告訴人既未以分批交 付空白支票或定期查詢支票簽發情形之作法,降低遭被告任意開票之風險,顯見 告訴人當時與被告間有高度信賴關係,要非其於提出本案告訴後,始指訴自己曾 事先向被告言明每次開票前,均需獲同意乙節,所顯現其當時對被告並未完全信 賴之情狀可擬,是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既與客觀事實有所扞格,已非無瑕疵,又 由上開告訴人係將取得之全數空白支票及印鑑均交予被告使用,並自承其間未曾 詢問被告支票簽發情形之客觀事實觀之,告訴人係以出於概括授權被告簽發支票 之意思,即屬可能,被告以此為辯,並非全無可信。 (二)又告訴人丙○○於本院結證稱:伊將郵局支票及印鑑交予被告,其友人庚○○在 場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而訊之證人庚○○到院 結證則稱:伊當時並未聽見丙○○向被告表示支票應該如何行使,沒有聽到丙○ ○向被告表示使用支票前,需先知會丙○○等語在卷(見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五 日審判筆錄),而查證人庚○○固曾介紹丙○○認識被告,然並無證據足認其就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上開支票使用關係有何利害關係,且庚○○與被告及告訴人二 人均為朋友關係,此復為丙○○所是認,當無偏袒任何一方之可能及必要,是其 證詞應較屬可信,從而,依證人庚○○上開證詞,告訴人指訴其交付支票及印鑑 予被告時,曾言明開票前需先徵得其同意云云,即非可採。(三)綜上,告訴人丙○○上開有瑕疵之片面指訴,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補充犯罪事實(不具追加起訴之效力)略以:被告辛 ○○向丙○○佯稱欲替丙○○培養資金往來信用,致丙○○信以為真,於八十七 年五月五日,前往台北市○○○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申請支票存款 帳戶後,旋即將該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及印鑑交由被告保管,言明被告於開 立支票前應先徵得丙○○之同意。詎被告未得丙○○之允許即自同年月中旬某日 起至同年六月中旬某日止,親自或交由綽號「小林」之不詳姓名、年約三十歲之 所示之支票二十六張,因認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且與本案起訴之上開偽 造有價證券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依連續犯論處云云,惟查 ,本案起訴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業據認定如前, 是公訴人補充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無從認定與起訴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由檢察官 另行為適法之偵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吳 祚 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一 丙○○ 中興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 │特約商店│ │ │ │ ├─────┼──────┼────┼────┼────┼─────┤ 1│丙○○ │信用卡申請書│87.4.28 │丙○○二│ │Ⅱ461 │ │ │ │ │枚 │ │ │ ├─────┼──────┼────┼────┼────┼─────┤ 2│永達五金行│各類所得扣繳│ │ │永達五金│Ⅱ463 │ │(負責人:│暨免扣繳憑單│ │ │行一枚 │ │ │ 康達裕)│(八十六年度)│ │ │康達裕一│ │ │ │ │ │ │枚 │ │ ├─────┼──────┼────┼────┼────┼─────┤ 3│丙○○ │信用卡 │ │丙○○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丙○○ │簽帳單 │87.5.11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3146 │枚 │ │繳款通知書│ │ │ │錢櫃KT│ │ │ │ │ │ │V南京一│ │ │ │ │ │ │店 │ │ │ │ ├─────┼──────┼────┼────┼────┼─────┤ 5│丙○○ │簽帳單 │87.5.10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19400 │枚 │ │繳款通知書│ │ │ │金雷鳥餐│ │ │ │ │ │ │廳有限公│ │ │ │ │ │ │司 │ │ │ │ ├─────┼──────┼────┼────┼────┼─────┤ 6│丙○○ │簽帳單 │87.5.10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17150 │枚 │ │繳款通知書│ │ │ │金竹佳珠│ │ │ │ │ │ │寶銀樓有│ │ │ │ │ │ │限公司 │ │ │ │ ├─────┼──────┼────┼────┼────┼─────┤ 7│丙○○ │簽帳單 │87.5.15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2199 │枚 │ │繳款通知書│ │ │ │浪漫一生│ │ │ │ │ │ │餐廳有限│ │ │ │ │ │ │公司 │ │ │ │ ├─────┼──────┼────┼────┼────┼─────┤ 8│丙○○ │簽帳單 │87.6.1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1576 │枚 │ │繳款通知書│ │ │ │新好家園│ │ │ │ │ │ │中式餐廳│ │ │ │ ├─────┼──────┼────┼────┼────┼─────┤ 9│丙○○ │簽帳單 │87.6.7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 │枚 │ │繳款通知書│ │ │ │新好家園│ │ │ │ │ │ │中式餐廳│ │ │ │ ├─────┼──────┼────┼────┼────┼─────┤ │丙○○ │簽帳單 │87.6.7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5000 │枚 │ │繳款通知書│ │ │ │新好家園│ │ │ │ │ │ │中式餐廳│ │ │ │ └─────┴──────┴────┴────┴────┴─────┘ 附表二 壬○○ 富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 │特約商店│ │ │ │ ├─────┼──────┼────┼────┼────┼─────┤ 1│壬○○ │信用卡申請書│87.4.23 │壬○○一│壬○○一│Ⅳ826 │ │ │ │ │枚 │枚 │ │ ├─────┼──────┼────┼────┼────┼─────┤ 2│百點有限公│各類所得扣繳│ │ │百點有限│Ⅳ827 │ │司(負責人│暨免扣繳憑單│ │ │公司一枚│ │ │:邱必如)│(八十六年度)│ │ │邱必如一│ │ │ │ │ │ │枚 │ │ ├─────┼──────┼────┼────┼────┼─────┤ 3│壬○○ │信用卡 │ │壬○○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壬○○ │簽帳單 │87.5.11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210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紅唇夢餐│ │ │概況查詢 │ │ │ │廳 │ │ │ │ ├─────┼──────┼────┼────┼────┼─────┤ 5│壬○○ │簽帳單 │87.5.11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65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決策企業│ │ │概況查詢 │ │ │ │有限公司│ │ │ │ ├─────┼──────┼────┼────┼────┼─────┤ 6│壬○○ │簽帳單 │87.5.11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864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園展企業│ │ │概況查詢 │ │ │ │有限公司│ │ │ │ ├─────┼──────┼────┼────┼────┼─────┤ 7│壬○○ │簽帳單 │87.5.12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金品皮鞋│ │ │概況查詢 │ │ │ │店 │ │ │ │ ├─────┼──────┼────┼────┼────┼─────┤ 8│壬○○ │簽帳單 │87.5.12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6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決策企業│ │ │概況查詢 │ │ │ │有限公司│ │ │ │ ├─────┼──────┼────┼────┼────┼─────┤ 9│壬○○ │簽帳單 │87.5.12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8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金品皮鞋│ │ │概況查詢 │ │ │ │店 │ │ │ │ ├─────┼──────┼────┼────┼────┼─────┤ │壬○○ │簽帳單 │87.5.14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3162 │枚 │ │信用卡消費│ │ │ │錢櫃林森│ │ │概況查詢 │ │ │ │店 │ │ │ │ ├─────┼──────┼────┼────┼────┼─────┤ │壬○○ │簽帳單 │87.5.14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0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七朵服飾│ │ │概況查詢 │ │ │ │店 │ │ │ │ ├─────┼──────┼────┼────┼────┼─────┤ │壬○○ │簽帳單 │87.5.14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8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七朵服飾│ │ │概況查詢 │ │ │ │店 │ │ │ │ ├─────┼──────┼────┼────┼────┼─────┤ │壬○○ │簽帳單 │87.5.20 │壬○○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75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 │福貞牛仔│ │ │概況查詢 │ │ │ │專賣店 │ │ │ │ └─────┴──────┴────┴────┴────┴─────┘ 附表三 壬○○ 第一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冊數、頁數│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壬○○ │信用卡申請書│87.4.28 │壬○○一│壬○○一│北院刑事卷│ │ │ │ │枚 │枚 │Ⅱ376 │ ├─────┼──────┼────┼────┼────┼─────┤ 2│壬○○ │信用卡 │ │壬○○一│壬○○一│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枚 │ │ ├─────┼──────┼────┼────┼────┼─────┤ 3│壬○○ │簽帳單 │87.5.15 │壬○○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農莊開發│枚 │ │字49215卷 │ │ │ │有限公司│ │ │P.6 │ ├─────┼──────┼────┼────┼────┼─────┤ 4│壬○○ │簽帳單 │87.5.15 │壬○○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來農服飾│枚 │ │字49215卷 │ │ │ │開發有限│ │ │P.6 │ │ │ │公司 │ │ │ │ ├─────┼──────┼────┼────┼────┼─────┤ 5│壬○○ │簽帳單 │87.5.15 │壬○○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華都俱樂│枚 │ │字49215卷 │ │ │ │部股份有│ │ │P.6 │ │ │ │限公司 │ │ │ │ ├─────┼──────┼────┼────┼────┼─────┤ 6│壬○○ │簽帳單 │87.5.16 │壬○○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金雷鳥餐│枚 │ │字49215卷 │ │ │ │廳有限公│ │ │P.6 │ │ │ │司 │ │ │ │ ├─────┼──────┼────┼────┼────┼─────┤ 7│壬○○ │簽帳單 │87.5.16 │壬○○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光寶眼鏡│枚 │ │字49215卷 │ │ │ │有限公司│ │ │P.6 │ ├─────┼──────┼────┼────┼────┼─────┤ 8│壬○○ │簽帳單 │87.6.12 │壬○○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新好家園│枚 │ │字49215卷 │ │ │ │中式餐廳│ │ │P.6反 │ └─────┴──────┴────┴────┴────┴─────┘ 附表四 戊○○ 富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 │特約商店│ │ │ │ ├─────┼──────┼────┼────┼────┼─────┤ 1│戊○○ │信用卡申請書│87.4.30 │戊○○一│ │Ⅲ533 │ │ │ │ │枚 │ │ │ ├─────┼──────┼────┼────┼────┼─────┤ 2│戊○○ │信用卡 │ │戊○○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3│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36 │ │ │二聯式 │$5440 │枚 │ │ │ │ │ │華都俱樂│ │ │ │ │ │ │部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4│戊○○ │簽帳單 │87.5.18 │戊○○一│ │Ⅲ537 │ │ │二聯式 │$9900 │枚 │ │ │ │ │ │臺灣和高│ │ │ │ │ │ │實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石牌店 │ │ │ │ ├─────┼──────┼────┼────┼────┼─────┤ 5│戊○○ │簽帳單 │87.5.18 │戊○○一│ │Ⅲ538 │ │ │三聯式 │$6000 │枚 │ │ │ │ │ │紅唇夢餐│ │ │ │ │ │ │廳 │ │ │ │ ├─────┼──────┼────┼────┼────┼─────┤ 6│戊○○ │簽帳單 │87.5.19 │戊○○一│ │Ⅲ539 │ │ │三聯式 │$8000 │枚 │ │ │ │ │ │紅唇夢餐│ │ │ │ │ │ │廳 │ │ │ │ ├─────┼──────┼────┼────┼────┼─────┤ 7│戊○○ │簽帳單 │87.5.16 │戊○○一│ │Ⅲ540 │ │ │二聯式 │$8500 │枚 │ │ │ │ │ │華都俱樂│ │ │ │ │ │ │部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8│戊○○ │簽帳單 │87.5.19 │戊○○一│ │Ⅲ541 │ │ │三聯式 │$4980 │枚 │ │ │ │ │ │群高行 │ │ │ │ ├─────┼──────┼────┼────┼────┼─────┤ 9│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42 │ │ │三聯式 │$17600 │枚 │ │ │ │ │ │二十世紀│ │ │ │ │ │ │銀樓眼鏡│ │ │ │ │ │ │行 │ │ │ │ ├─────┼──────┼────┼────┼────┼─────┤ │戊○○ │簽帳單 │87.5.16 │戊○○一│ │Ⅲ543 │ │ │二聯式 │$3020 │枚 │ │ │ │ │ │華都俱樂│ │ │ │ │ │ │部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44 │ │ │二聯式 │$2523 │枚 │ │ │ │ │ │雞家莊分│ │ │ │ │ │ │店 │ │ │ │ ├─────┼──────┼────┼────┼────┼─────┤ │戊○○ │簽帳單 │87.5.18 │戊○○一│ │Ⅲ545 │ │ │二聯式 │$6928 │枚 │ │ │ │ │ │全國電子│ │ │ │ │ │ │專賣店股│ │ │ │ │ │ │分有限公│ │ │ │ │ │ │司-臺北│ │ │ │ │ │ │市第六分│ │ │ │ │ │ │公司 │ │ │ │ ├─────┼──────┼────┼────┼────┼─────┤ │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46 │ │ │二聯式 │$1200 │枚 │ │ │ │ │ │決策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戊○○ │簽帳單 │87.5.19 │戊○○一│ │Ⅲ532 │ │ │持卡人存根聯│$500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來農服飾│ │ │資料 │ │ │ │開發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附表五 劉錦堃 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卡號: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1│劉錦堃 │力霸百貨記帳│87.5上旬│劉錦堃一│劉錦堃一│Ⅱ474 │ │(連帶保證│卡申請書 │ │枚 │枚 │ │ │人乙○○)│ │ │乙○○一│乙○○一│ │ │ │ │ │枚 │枚 │ │ ├─────┼──────┼────┼────┼────┼─────┤ 2│劉錦堃 │力霸百貨記帳│ │劉錦堃一│ │ │ │ │卡 │ │枚 │ │ │ │ │持卡人簽名欄│ │ │ │ │ ├─────┼──────┼────┼────┼────┼─────┤ 3│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9528 │枚 │ │往來明細 │ ├─────┼──────┼────┼────┼────┼─────┤ 4│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3870 │枚 │ │往來明細 │ ├─────┼──────┼────┼────┼────┼─────┤ 5│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5900 │枚 │ │往來明細 │ ├─────┼──────┼────┼────┼────┼─────┤ 6│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2142 │枚 │ │往來明細 │ ├─────┼──────┼────┼────┼────┼─────┤ 7│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7 │ │ │二聯式 │$2475 │枚 │ │往來明細 │ ├─────┼──────┼────┼────┼────┼─────┤ 8│劉錦堃 │簽帳單 │87.6.20 │劉錦堃一│ │Ⅱ477 │ │ │二聯式 │$4644 │枚 │ │往來明細 │ ├─────┼──────┼────┼────┼────┼─────┤ 9│劉錦堃 │簽帳單 │87.6.27 │劉錦堃一│ │Ⅱ477 │ │ │二聯式 │$2592 │枚 │ │往來明細 │ └─────┴──────┴────┴────┴────┴─────┘ 附表六 乙○○ 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 文書名稱 │製作時間│署 押│印 文│台北地檢署│ │ │ │簽帳金額│ │ │八十七年度│ │ │ │ │ │ │偵字第一四│ │ │ │ │ │ │九0九號卷│ │ │ │ │ │ │(下稱偵查│ │ │ │ │ │ │卷)、北院│ │ │ │ │ │ │刑事卷冊數│ │ │ │ │ │ │、頁數 │ ├─────┼──────┼────┼────┼────┼─────┤ 1│乙○○ │力霸百貨公司│ │乙○○一│乙○○一│北院刑事卷│ │(連帶保證│記帳卡申請書│86.5.11 │枚 │枚 │Ⅰ133 │ │人劉錦堃)│ │ │劉錦堃一│劉錦堃一│ │ │ │ │ │枚 │枚 │ │ ├─────┼──────┼────┼────┼────┼─────┤ 2│乙○○ │力霸百貨記帳│ │乙○○一│ │扣案物 │ │ │卡 │ │枚 │ │ │ │ │持卡人簽名欄│ │ │ │ │ ├─────┼──────┼────┼────┼────┼─────┤ 3│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2502 │枚 │ │Ⅰ40 │ ├─────┼──────┼────┼────┼────┼─────┤ 4│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801 │枚 │ │Ⅰ40 │ ├─────┼──────┼────┼────┼────┼─────┤ 5│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932 │枚 │ │Ⅰ40 │ ├─────┼──────┼────┼────┼────┼─────┤ 6│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657 │枚 │ │Ⅰ41 │ ├─────┼──────┼────┼────┼────┼─────┤ 7│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4905 │枚 │ │Ⅰ41 │ ├─────┼──────┼────┼────┼────┼─────┤ 8│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2242 │枚 │ │Ⅰ41 │ ├─────┼──────┼────┼────┼────┼─────┤ 9│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930 │枚 │ │Ⅰ42 │ ├─────┼──────┼────┼────┼────┼─────┤ │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8000 │枚 │ │Ⅰ42 │ ├─────┼──────┼────┼────┼────┼─────┤ │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855 │枚 │ │Ⅰ42 │ ├─────┼──────┼────┼────┼────┼─────┤ │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750 │枚 │ │Ⅰ43 │ ├─────┼──────┼────┼────┼────┼─────┤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106 │枚 │ │Ⅰ43 │ ├─────┼──────┼────┼────┼────┼─────┤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584 │枚 │ │Ⅰ43 │ ├─────┼──────┼────┼────┼────┼─────┤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968 │枚 │ │Ⅰ44 │ ├─────┼──────┼────┼────┼────┼─────┤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649 │枚 │ │Ⅰ44 │ ├─────┼──────┼────┼────┼────┼─────┤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702 │枚 │ │Ⅰ44 │ └─────┴──────┴────┴────┴────┴─────┘ 附表七 己○○ 第一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特約商店│ │ │冊數、頁數│ ├─────┼──────┼────┼────┼────┼─────┤ 1│己○○ │信用卡申請書│87.7.13 │己○○一│ │Ⅱ378 │ │ │ │ │枚 │ │Ⅲ552 │ ├─────┼──────┼────┼────┼────┼─────┤ 2│松緣設計工│各類所得扣繳│ │ │ │Ⅱ379 │ │程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負責人:│(八十六年度)│ │ │ │ │ │ 柯田圭)│ │ │ │ │ │ ├─────┼──────┼────┼────┼────┼─────┤ 3│己○○ │信用卡簽收單│87.7.16 │己○○一│ │Ⅲ553 │ │ │ │ │枚 │ │ │ ├─────┼──────┼────┼────┼────┼─────┤ 4│己○○ │信用卡 │ │己○○一│ │扣案物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5│己○○ │簽帳單 │87.7.16 │己○○一│ │偵查卷 │ │ │持卡人存根聯│$48000 │枚 │ │Ⅰ50 │ │ │ │ │ │ │扣案物 │ └─────┴──────┴────┴────┴────┴─────┘ 附表八 己○○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 │ │ │冊數、頁數│ │ ├─────┼──────┼────┼────┼────┼─────┤ 1│己○○ │存款開戶資料│87.7.2 │己○○一│己○○一│Ⅱ376 │ │ │暨印鑑卡 │ │枚 │枚 │Ⅲ552 │ ├─────┼──────┼────┼────┼────┼─────┤ 2│己○○ │金融卡申請書│87.7.2 │己○○一│己○○一│Ⅲ554 │ │ │兼登錄單 │ │枚 │枚 │ │ └─────┴──────┴────┴────┴────┴─────┘ 附表九 甲○○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北院刑事卷│ │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 │特約商店│ │ │ │ ├─────┼──────┼────┼────┼────┼─────┤ 1│甲○○ │信用卡申請書│87.5.29 │甲○○二│甲○○二│Ⅱ391 │ │ │ │ │枚 │枚 │ │ ├─────┼──────┼────┼────┼────┼─────┤ 2│東學工程股│各類所得扣繳│ │ │ │Ⅱ393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負責人:│(八十六年度)│ │ │ │ │ │ 邱麗代)│ │ │ │ │ │ │ │ │ │ │ │ │ ├─────┼──────┼────┼────┼────┼─────┤ 3│甲○○ │信用卡簽收單│87.6.15 │ │甲○○一│Ⅲ472-2 │ │ │ │ │ │枚 │ │ ├─────┼──────┼────┼────┼────┼─────┤ 4│甲○○ │信用卡 │ │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5│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6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明細 │ │ │ │新好家園│ │ │ │ │ │ │餐廳 │ │ │ │ ├─────┼──────┼────┼────┼────┼─────┤ 6│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7 │ │ │二聯式 │$3400 │枚 │ │ │ │ │ │HUA DA │ │ │ │ │ │ │CLUB │ │ │ │ ├─────┼──────┼────┼────┼────┼─────┤ 7│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6 │ │ │持卡人存根聯│$28000 │枚 │ │消費明細 │ │ │ │新好家園│ │ │ │ │ │ │餐廳 │ │ │ │ ├─────┼──────┼────┼────┼────┼─────┤ 8│甲○○ │簽帳單 │87.6.16 │甲○○一│ │Ⅱ396 │ │ │持卡人存根聯│$21000 │枚 │ │消費明細 │ │ │ │新好家園│ │ │ │ │ │ │餐廳 │ │ │ │ ├─────┼──────┼────┼────┼────┼─────┤ 9│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8 │ │ │三聯式 │$31700 │枚 │ │ │ │ │ │KING'S │ │ │ │ │ │ │GOLD & │ │ │ │ │ │ │JEWELLE-│ │ │ │ │ │ │RY-T │ │ │ │ ├─────┼──────┼────┼────┼────┼─────┤ │甲○○ │簽帳單 │87.6.16 │甲○○一│ │Ⅱ399 │ │ │三聯式 │$13500 │枚 │ │ │ │ │ │金竹佳珠│ │ │ │ │ │ │寶銀樓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十 甲○○ 富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北院刑事卷│ │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 │特約商店│ │ │ │ ├─────┼──────┼────┼────┼────┼─────┤ 1│甲○○ │信用卡申請書│87.5.27 │甲○○一│ │Ⅲ594 │ │ │ │ │枚 │ │ │ ├─────┼──────┼────┼────┼────┼─────┤ 2│東學工程股│各類所得扣繳│ │ │ │Ⅲ597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負責人:│ │ │ │ │ │ │邱麗代) │ │ │ │ │ │ ├─────┼──────┼────┼────┼────┼─────┤ 3│甲○○ │信用卡 │ │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4223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匯成電話│ │ │ │ │ │ │通信器材│ │ │ │ │ │ │行 │ │ │ │ ├─────┼──────┼────┼────┼────┼─────┤ 5│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749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夢家情緣│ │ │ │ ├─────┼──────┼────┼────┼────┼─────┤ 6│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658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鑫記銀樓│ │ │ │ │ │ │珠寶有限│ │ │ │ │ │ │公司 │ │ │ │ ├─────┼──────┼────┼────┼────┼─────┤ 7│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600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富邦商業│ │ │ │ │ │ │銀行中山│ │ │ │ │ │ │分行 │ │ │ │ ├─────┼──────┼────┼────┼────┼─────┤ 8│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39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富邦商業│ │ │ │ │ │ │銀行中山│ │ │ │ │ │ │分行 │ │ │ │ ├─────┼──────┼────┼────┼────┼─────┤ 9│甲○○ │簽帳單 │87.6.18 │甲○○一│ │Ⅲ595、596│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二十世紀│ │ │ │ │ │ │銀樓眼鏡│ │ │ │ │ │ │行 │ │ │ │ ├─────┼──────┼────┼────┼────┼─────┤ │甲○○ │簽帳單 │87.6.20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7505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全國電子│ │ │ │ │ │ │專賣店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臺北│ │ │ │ │ │ │市第一分│ │ │ │ │ │ │公司 │ │ │ │ ├─────┼──────┼────┼────┼────┼─────┤ │甲○○ │簽帳單 │87.6.20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2555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全國電子│ │ │ │ │ │ │專賣店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臺北│ │ │ │ │ │ │市第一分│ │ │ │ │ │ │公司 │ │ │ │ ├─────┼──────┼────┼────┼────┼─────┤ │甲○○ │簽帳單 │87.6.21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297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橋園餐飲│ │ │ │ │ │ │事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甲○○ │簽帳單 │87.6.22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5527 │枚 │ │消費款明細│ │ │ │錢櫃視聽│ │ │ │ │ │ │顧問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甲○○ │簽帳單 │87.6.24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946 │枚 │ │消費款明細│ │ │ │夢家情緣│ │ │ │ ├─────┼──────┼────┼────┼────┼─────┤ │甲○○ │簽帳單 │87.6.25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25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決策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甲○○ │簽帳單 │87.6.20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250 │枚 │ │消費款明細│ │ │ │決策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附表十一 甲○○ 第一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北院刑事卷│ │ │ │簽帳日期│ │ │冊數、頁數│ │ │ │特約商店│ │ │ │ ├─────┼──────┼────┼────┼────┼─────┤ 1│甲○○ │信用卡申請書│87.6.1 │甲○○一│甲○○一│Ⅲ514 │ │ │ │ │枚 │枚 │ │ ├─────┼──────┼────┼────┼────┼─────┤ 2│甲○○ │信用卡簽收單│87.6.8 │甲○○一│甲○○一│Ⅲ513-1 │ │ │ │ │枚 │枚 │ │ ├─────┼──────┼────┼────┼────┼─────┤ 3│甲○○ │信用卡 │ │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甲○○ │簽帳單 │87.6.9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4413 │枚 │ │消費明細表│ │ │ │錢櫃視聽│ │ │ │ │ │ │顧問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5│甲○○ │簽帳單 │87.6.8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 │新好家園│ │ │ │ │ │ │中式餐廳│ │ │ │ ├─────┼──────┼────┼────┼────┼─────┤ 6│甲○○ │簽帳單 │87.6.9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 │新好家園│ │ │ │ │ │ │中式餐廳│ │ │ │ ├─────┼──────┼────┼────┼────┼─────┤ 7│甲○○ │簽帳單 │87.6.8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17270 │枚 │ │消費明細表│ │ │ │金原記銀│ │ │ │ │ │ │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8│甲○○ │簽帳單 │87.6.9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1155 │枚 │ │消費明細表│ │ │ │夢家情緣│ │ │ │ ├─────┼──────┼────┼────┼────┼─────┤ 9│甲○○ │簽帳單 │87.6.10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263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 │金雷鳥餐│ │ │ │ │ │ │廳有限公│ │ │ │ │ │ │司 │ │ │ │ ├─────┼──────┼────┼────┼────┼─────┤ │甲○○ │簽帳單 │87.6.12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3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 │新好家園│ │ │ │ │ │ │中式餐廳│ │ │ │ ├─────┼──────┼────┼────┼────┼─────┤ │甲○○ │簽帳單 │87.6.11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737 │枚 │ │消費明細表│ │ │ │夢家情緣│ │ │ │ ├─────┼──────┼────┼────┼────┼─────┤ │甲○○ │簽帳單 │87.6.8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10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 │首綸有限│ │ │ │ │ │ │公司金卡│ │ │ │ │ │ │分公司 │ │ │ │ └─────┴──────┴────┴────┴────┴─────┘ 附表十二 貸款人:丙○○ 連帶保證人:甲○○ 新竹區中小銀行板橋分行信用貸款三十萬元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頁 數 │ ├─────┼──────┼────┼────┼────┼─────┤ 1│永達五金行│各類所得扣繳│ │ │永達五金│北院刑事卷│ │(負責人:│暨免扣繳憑單│ │ │行一枚 │Ⅱ278 │ │ 康達裕)│(八十六年度)│ │ │康達裕一│ │ │ │ │ │ │枚 │ │ ├─────┼──────┼────┼────┼────┼─────┤ 2│永達五金行│在職證明書 │87.3.5 │ │永達五金│北院刑事卷│ │(負責人:│ │ │ │行一枚 │Ⅱ279 │ │ 康達裕)│ │ │ │康達裕一│ │ │ │ │ │ │枚 │ │ ├─────┼──────┼────┼────┼────┼─────┤ 3│丙○○ │借據 │87.5.29 │甲○○一│甲○○三│八十七年度│ │甲○○ │ │ │枚 │枚 │板簡字第二│ │ │ │ │ │ │五九三號卷│ │ │ │ │ │ │P.5 │ └─────┴──────┴────┴────┴────┴─────┘ 附表十三 甲○○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 │ │ │冊數、頁數│ ├─────┼──────┼────┼────┼────┼─────┤ 1│甲○○ │存款開戶資料│87.5.29 │甲○○一│甲○○二│Ⅱ389、469│ │ │暨印鑑卡 │ │枚 │枚 │ │ ├─────┼──────┼────┼────┼────┼─────┤ 2│甲○○ │存款相關業務│87.5.29 │甲○○一│甲○○二│Ⅱ470 │ │ │申請書 │ │枚 │枚 │ │ ├─────┼──────┼────┼────┼────┼─────┤ 3│甲○○ │存款相關業務│87.5.29 │甲○○一│甲○○一│Ⅱ471 │ │ │總約定書 │ │枚 │枚 │ │ └─────┴──────┴────┴────┴────┴─────┘ 附表十四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偵查卷冊數│ │ │ │ │ │ │、頁數 │ ├─────┼──────┼────┼────┼────┼─────┤ 1│松緣設計工│在職證明書 │ │ │松緣設計│Ⅰ38 │ │程有限公司│ │ │ │程有限公│ │ │(負責人:│ │ │ │司一枚 │ │ │ 柯田圭)│ │ │ │柯田圭一│ │ │ │ │ │ │枚 │ │ ├─────┼──────┼────┼────┼────┼─────┤ 2│松緣設計工│各類所得扣繳│ │ │ │Ⅰ39 │ │程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負責人:│(八十六年度)│ │ │ │ │ │ 柯田圭)│ │ │ │ │ │ └─────┴──────┴────┴────┴────┴─────┘ 附表十五 ┌───────────────────────────────────┐ │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 │ │ 附表一編號第4至號 │ │ 附表二編號第3至號 │ │ 附表三編號第3至8號 │ │ 附表四編號第號 │ │ 附表七編號第5號(扣案) │ │ 附表九編號第5、7至8號 │ │ 附表十編號第4至號 │ │ 附表十一編號第4至號 │ ├───────────────────────────────────┤ │偽造之私文書 │ │ 附表十四編號第1至2號(扣案) │ ├───────────────────────────────────┤ │偽造之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簽帳單(二聯式) │ │ 附表五編號第3至9號 │ │ 附表六編號第3至號 │ ├───────────────────────────────────┤ │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二聯式) │ │ 附表四編號第3、4、7、至號 │ │ 附表九編號第6號 │ ├───────────────────────────────────┤ │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三聯式) │ │ 附表四編號第5、6、8、9號 │ │ 附表九編號第9、號 │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附表一編號第1至2號 │ │ 附表二編號第1至2號 │ │ 附表三編號第1號 │ │ 附表四編號第1號 │ │ 附表五編號第1號 │ │ 附表六編號第1號 │ │ 附表七編號第1、3號 │ │ 附表八編號第1至2號 │ │ 附表九編號第1、3號 │ │ 附表十編號第1號 │ │ 附表十一編號第1至2號 │ │ 附表十二編號第1至3號 │ │ 附表十三編號第1至3號 │ ├───────────────────────────────────┤ │偽造之信用卡、記帳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署押 │ │ 附表一編號第3號 │ │ 附表二編號第2號 │ │ 附表三編號第3號 │ │ 附表四編號第2號 │ │ 附表五編號第2號 │ │ 附表六編號第2號(扣案) │ │ 附表七編號第4號(扣案) │ │ 附表九編號第4號 │ │ 附表十編號第3號 │ │ 附表十一編號第3號 │ ├───────────────────────────────────┤ │偽刻之印章 │ │ 「乙○○」之印章一枚(扣案) │ │ 「永達五金行」之印章一枚 │ │ 「康達裕」之印章一枚 │ │ 「壬○○」之印章一枚 │ │ 「百點有限公司」之印章一枚 │ │ 「邱必如」之印章一枚 │ │ 「劉錦堃」之印章一枚 │ │ 「己○○」之印章一枚 │ │ 「甲○○」之印章一枚 │ │ 「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印章一枚 │ │ 「柯田圭」之印章一枚 │ ├───────────────────────────────────┤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戶名:己○○,帳號:一四一五○四│ │三二八四六號)之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 │ ├───────────────────────────────────┤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存款帳戶(戶名:甲○○,帳號:六九二○二│ │○九八四號)之存摺一本 │ ├───────────────────────────────────┤ │偽造之甲○○身分證一紙 │ └───────────────────────────────────┘ 附表十六 ┌────────┬───────┬──────┬────────┐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金額 │ 備註 │ ├────────┼───────┼──────┼────────┤ 1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二萬元 │ │ │ │十日 │ │ │ ├────────┼───────┼──────┼────────┤ 2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二萬元 │支票影本扣案 │ │ │日 │ │ │ ├────────┼───────┼──────┼────────┤ 3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三萬元 │ │ │ │一日 │ │ │ ├────────┼───────┼──────┼────────┤ 4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五│一萬二千元 │支票影本扣案 │ │ │日 │ │ │ ├────────┼───────┼──────┼────────┤ 5 │E0000000│不詳 │二萬元 │ │ │ │ │ │ │ ├────────┼───────┼──────┼────────┤ 6 │E0000000│不詳 │二萬五千元 │ │ │ │ │ │ │ ├────────┼───────┼──────┼────────┤ 7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一萬元 │支票影本扣案 │ │ │十日 │ │ │ ├────────┼───────┼──────┼────────┤ 8 │E0000000│不詳 │0 │ │ │ │ │ │ │ ├────────┼───────┼──────┼────────┤ 9 │E0000000│不詳 │二萬元 │ │ │ │ │ │ │ ├────────┼───────┼──────┼────────┤ 10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萬五千元│ │ │ │十日 │ │ │ ├────────┼───────┼──────┼────────┤ 11 │E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三│二十萬元 │ │ │ │十日 │ │ │ ├────────┼───────┼──────┼────────┤ 12 │E0000000│不詳 │0 │ │ │ │ │ │ │ ├────────┼───────┼──────┼────────┤ 13 │E0000000│不詳 │0 │ │ │ │ │ │ │ ├────────┼───────┼──────┼────────┤ 14 │E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五│八萬元 │ │ │ │日 │ │ │ ├────────┼───────┼──────┼────────┤ 15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二萬五千元 │ │ │ │十一日 │ │ │ ├────────┼───────┼──────┼────────┤ 16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四千五百元 │ │ │ │十日 │ │ │ ├────────┼───────┼──────┼────────┤ 17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六│十六萬六千一│ │ │ │日 │百四十三元 │ │ ├────────┼───────┼──────┼────────┤ 18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一│十二萬六千九│支票影本扣案 │ │ │日 │百八十四元 │ │ ├────────┼───────┼──────┼────────┤ 19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五│六萬四千九百│ │ │ │日 │元 │ │ ├────────┼───────┼──────┼────────┤ 20 │E0000000│不詳 │0 │ │ │ │ │ │ │ ├────────┼───────┼──────┼────────┤ 21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二萬八千一百│ │ │ │十五日 │五十元 │ │ ├────────┼───────┼──────┼────────┤ 22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二萬元 │ │ │ │十五日 │ │ │ ├────────┼───────┼──────┼────────┤ 23 │E0000000│不詳 │四萬四千元 │ │ │ │ │ │ │ ├────────┼───────┼──────┼────────┤ 24 │E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五│二萬五千元 │ │ │ │日 │ │ │ ├────────┼───────┼──────┼────────┤ 25 │E0000000│不詳 │0 │ │ └────────┴───────┴──────┴────────┘ 附表十七 ┌───┬────────────┬───┬────────────┐ │編 號│支 票 號 碼 │編 號│支 票 號 碼 │ ├───┼────────────┼───┼────────────┤ │ 一 │0-000000000 │ 十四 │0-000000000 │ ├───┼────────────┼───┼────────────┤ │ 二 │0-000000000 │ 十五 │0-000000000 │ ├───┼────────────┼───┼────────────┤ │ 三 │0-000000000 │ 十六 │0-000000000 │ ├───┼────────────┼───┼────────────┤ │ 四 │0-000000000 │ 十七 │0-000000000 │ ├───┼────────────┼───┼────────────┤ │ 五 │0-000000000 │ 十八 │0-000000000 │ ├───┼────────────┼───┼────────────┤ │ 六 │0-000000000 │ 十九 │0-000000000 │ ├───┼────────────┼───┼────────────┤ │ 七 │0-000000000 │ 二十 │0-000000000 │ ├───┼────────────┼───┼────────────┤ │ 八 │0-000000000 │ 二一 │0-000000000 │ ├───┼────────────┼───┼────────────┤ │ 九 │0-000000000 │ 二二 │0-000000000 │ ├───┼────────────┼───┼────────────┤ │ 十 │0-000000000 │ 二三 │0-000000000 │ ├───┼────────────┼───┼────────────┤ │ 十一 │0-000000000 │ 二四 │0-000000000 │ ├───┼────────────┼───┼────────────┤ │ 十二 │0-000000000 │ 二五 │0-000000000 │ ├───┼────────────┼───┼────────────┤ │ 十三 │0-000000000 │ 二六 │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