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英 花 法 官 王 沛 雷 法 官 何 信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