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庚○○○ 己○○ 丁○○ 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辛○○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