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任職甲○○○○ 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麗公司)業務副理,負責業務開發、處理訂單及收款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知悉客戶訂貨方式之一為客戶打電話或傳真予保麗公司業務 員表明所需購買之貨品後,由業務員具名製作制式之訂貨單,交由保麗公司客服 部門辦理出貨,而因其本人經濟拮据,需款孔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連續三次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時、地,明知客戶名鴻化妝品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名鴻公司)、中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盛公司)、愛媚百貨 行訂購化粧品為不實之事項,竟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訂單及發票私文書上,並 行使該訂單及發票予保麗公司客服部承辦人員,致該保麗公司陷於錯誤而依該不 實之訂單及發票出貨,嗣出貨同時乙○○再向該等客戶佯稱送貨有誤而取回轉售 圖利,計詐得價值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二萬九千五百二十二元之貨物,足以生 損害於保麗公司、名鴻公司、中盛公司及愛媚百貨行。又乙○○於附表二編號一 至三之時、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三次於附表二編號一 至三所示之時、地,以所示之方法,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愛媚百貨行、雅記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雅記公司)、美麗情報有限公司(下稱美麗情報公司)應支付予 保麗公司之貨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五十四元及應退予保麗公司價值為二萬七千零 三十五元之貨物,並將貨款花用,貨物則變賣圖利。 二、案經保麗公司訴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保 麗公司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製作不實內容之訂購單、保麗公司發票、應收 帳款催收函、聲明書、對帳單、出貨單、被告書具之悔過書在卷可佐,是被告之 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 取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於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犯行,各時間緊接,各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各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並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 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為連續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與連 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雖 公訴人未於起訴書中論及被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部分,惟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敘及詐欺取財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酌。而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與連續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個別,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利用擔任保麗公司業務副理之機會,因經濟拮据而圖 謀保麗公司貨物及客戶貨款之犯罪動機、目的、侵占及偽造文書之犯罪手段,犯 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保麗公司如附表一、 二所示損害之金額不少、尚未與保麗公司和解及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樠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犯 罪 時 間│客戶名稱 │犯 罪 地 點 及 方 式 │ ├──┼───────┼─────┼────────────────┤ │一 │八十九年一月十│愛媚百貨行│乙○○製作不實內容之愛媚百貨行欲│ │ │七日 │ │訂購價值為二十八萬六千零二十五元│ │ │ │ │之化粧品內容之訂單及發票,再交予│ │ │ │ │保麗公司客服部承辦人員佯稱名鴻公│ │ │ │ │司之訂貨請辦理出貨,而於八十九年│ │ │ │ │一月十七日出貨至台北縣永和市永和│ │ │ │ │路二段二○五號一樓時,乙○○則同│ │ │ │ │時至現場對名鴻公司人員佯稱送貨有│ │ │ │ │誤而取走該等貨物,再轉售圖利。 │ ├──┼───────┼─────┼────────────────┤ │二 │八十九年四月十│名鴻公司 │乙○○製作不實內容之名鴻公司欲訂│ │ │八日 │ │購價值為三十三萬二千四百六十元之│ │ │ │ │化粧品內容之訂單及發票,再交予保│ │ │ │ │麗公司客服部承辦人員佯稱名鴻公司│ │ │ │ │之訂貨請辦理出貨,而於八十九年四│ │ │ │ │月三十日出貨至台南市○○路二三四│ │ │ │ │號時,乙○○則同時至現場對名鴻公│ │ │ │ │司人員佯稱送貨有誤而取走該等貨物│ │ │ │ │,再轉售圖利。 │ ├──┼───────┼─────┼────────────────┤ │三 │八十九年六月八│中盛公司 │乙○○製作不實內容之中盛公司欲訂│ │ │日 │ │購價值為十一萬一千零三十七元之化│ │ │ │ │粧品內容之訂單及發票,再交予保麗│ │ │ │ │公司客服部承辦人員佯稱名鴻公司之│ │ │ │ │訂貨請辦理出貨,而於八十九年六月│ │ │ │ │八日出貨至台北市○○○路○段二一│ │ │ │ │五號五樓之八第五一○室時,乙○○│ │ │ │ │則同時至現場對中盛公司人員佯稱送│ │ │ │ │貨有誤而取走該等貨物,再轉售圖利│ │ │ │ │。(此部分以乙○○實際詐欺所得計│ │ │ │ │算,並不以中盛公司是否扣抵其他貨│ │ │ │ │款計算。) │ └──┴───────┴─────┴────────────────┘ 附表二 ┌──┬───────┬─────┬────────────────┐ │編號│犯 罪 時 間│客戶名稱 │犯 罪 地 點 及 方 式 │ ├──┼───────┼─────┼────────────────┤ │一 │八十九年四月十│美麗情報公│乙○○將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保麗公│ │ │七日 │司 │司出貨予美麗情報公司之部分退貨,│ │ │ │ │即價值九千四百八十五元之化粧品貨│ │ │ │ │物予以侵占入己並變賣圖利。 │ ├──┼───────┼─────┼────────────────┤ │二 │八十九年六月初│愛媚百貨行│乙○○將愛媚百貨行應退予保麗公司│ │ │ │ │價值為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之貨物予│ │ │ │ │以侵占入己並變賣圖利。 │ ├──┼───────┼─────┼────────────────┤ │三 │八十九年七月二│雅記公司 │保麗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出│ │ │十一日 │ │貨予雅記公司,乙○○於收到雅記公│ │ │ │ │司所交付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五十四元│ │ │ │ │之貨款後,侵占入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