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 ㈠被告丙○○因認於聘僱期間發生職災受傷,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理賠而未 賠償,而於上揭時、地找公司負責人即被害人乙○○理論,並基於恐嚇之概括 犯意,先後對被害人甲○○、乙○○恐嚇(內容如聲請書所載,又被告係先對 甲○○恐嚇,嗣再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對乙○○恐嚇,聲請書所載時間順序尚 有違誤,又漏載連續犯之事實,均應補充更正之)。 ㈡右揭事實,業經本院傳訊證人即被害人甲○○、乙○○證述甚詳(見本院九十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且所證互核相符,應堪採信,而被告所言「今 天是我打你,下次是誰打你我就不知道」、「一命抵一命,不然你給我撞撞看 」、「你要是敢作偽證,你一家四口在那裡我都知道」,內容均係隱涉將加害 他人生命、身體,並已將該意思告知被害人,再稽之被告與被害人乙○○間有 民事糾紛在前,當日復毆打被害人乙○○,且據被害人甲○○於本院證稱「被 告當天態度兇惡」之情(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應認被告 所言之內容,在客觀上業已使人心生畏佈,核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相 符。 ㈢被告先後對被害人甲○○、乙○○所為之二次恐嚇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 ,且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梅 英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漢 朝中 華 民 國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