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9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