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淞澤 原 告 甲○○ 被 告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北軟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給付原告甲○○30,000,000 元 ,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49號判決影本1 份、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 號判決影本1 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許辰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