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3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9955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乙○○原名翁如美,前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70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旋更名為乙○○,自88年7 月初起,受僱於設於台北市○○路65號12樓之西基電腦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基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該公司員工薪資發放、轉帳及報稅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1年1 月起, 利用每月負責發放公司員工薪資之機會,在該公司內,以虛增該公司當月應付員工薪資或工作獎金之方式,製作不實金額之薪資憑條及轉帳傳票後,據以持之至西基公司開戶之中華商業銀行太原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及華僑銀行忠孝分行等銀行,辦理該公司薪資匯予員工之轉帳事宜後,再將其虛增如附表1 所示之金額匯入其開戶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或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或華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而連續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西基公司,其前後侵占之時間、款項與金額依序臚列於附表1 ,迄92年7 月初止,其以上開手法共計共計侵占新台幣(下同)1 千352 萬6000元;期間,乙○○為免上開犯行遭公司發現發現,且為彌平其製作不實之會計帳冊帳面金額,竟承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於92年1 月間,取得不知情之葉雪玲、葉靜宜、林雅竹、張瑞祥、藍育張、尹均偉、張育甄、張育慈、許金花、李許金招、黃榮霖、張亦良、李宗榮、許金釵、翁浩誠、翁如菁、侯麗珠等17人之年籍資料後,明知渠等非西基公司員工,亦未受領任何薪資,竟於該公司內,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如附表2 所示蔡雪玲等17人之9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式4 份),並於92年1 月間及同年5 月間將上開不實之扣繳憑單寄予稅捐機關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等上開葉雪玲等17人之權益。嗣於92年7 月中旬,經該公司負責人甲○○及財務長丙○○發現被告當月實際辦理薪資轉帳金額與其製作有異而清查公司帳目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西基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乙○○坦承上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不諱,核其自承負責西基公司會計業務,利用發放公司員工薪資之機會,虛增額度,製作不實金額之薪資憑條及轉帳傳票,將虛增之金額轉帳入其所開戶使用之戶頭內,嗣為彌平上開帳目缺口,又製作不實之所得稅扣繳憑單持向稅務機關行使之犯罪情節,與證人甲○○即西基公司負責人、證人丙○○即西基公司財務長證述西基公司被害情節相符,而證人葉雪玲、葉靜宜、李許金招、黃榮霖、李宗榮及許金釵等人即上開扣繳憑單之所得人亦證述其等並未在西基公司領有任何薪資等情明確,此外,並有西基公司90年12月起迄92年6 月止之薪資清冊、薪資憑條、傳票、西基公司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及華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等帳戶於91年1 月起迄92年7 月止之交易明細資料、乙○○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華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相關交易明細資料、,以及葉雪玲、葉靜宜、林雅竹、張瑞祥、藍育張、尹均偉、張育甄、張育慈、許金花、李許金招、黃榮霖、張亦良、李宗榮、許金釵、翁浩誠、翁如菁、侯麗珠等17人之9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各一份在卷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行使其業務上製作而登載不實之薪資憑條、轉帳傳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業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西基公司員工薪資及獎金,應論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業務侵占行為,各時間緊接、手段相似,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分各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結果關係,應論以牽連犯一罪,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前於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70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憑,甫經緩刑執行完畢,短期內再犯同罪質之本罪,且侵占之金額高達1 千3 百餘萬元(迄本案審理終結僅賠償被害公司約1 百60餘萬元),所造成之損害重大,對於所侵占之款項復始終未能說明流向,以致被害公司索賠不易,惟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1 ┌─┬──────┬───────────┬─────┐│編│侵占時間 │侵占之公司款項 │侵占之金額││號│ │ │(新臺幣)│├─┼──────┼───────────┼─────┤│1 │91年1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0年12│52萬6000元││ │ │月員工薪資30萬元及工作│ ││ │ │獎金22萬6千元 │ │├─┼──────┼───────────┼─────┤│2 │91年2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0年度│50萬元 ││ │ │員工年終獎金50萬元 │ │├─┼──────┼───────────┼─────┤│3 │91年2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1 │5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50萬元 │ │├─┼──────┼───────────┼─────┤│4 │91年3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2 │6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60萬元 │ │├─┼──────┼───────────┼─────┤│5 │91年4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3 │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70萬元 │ │├─┼──────┼───────────┼─────┤│6 │91年5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4 │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70萬元 │ │├─┼──────┼───────────┼─────┤│7 │91年6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5 │8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80萬元 │ │├─┼──────┼───────────┼─────┤│8 │91年7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6 │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70萬元 │ │├─┼──────┼───────────┼─────┤│9 │91年8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7 │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70萬元 │ │├─┼──────┼───────────┼─────┤│10│91年9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8 │8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30萬元及工作│ ││ │ │獎金50萬元 │ │├─┼──────┼───────────┼─────┤│11│91年10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9 │6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45萬元及工作│ ││ │ │獎金15萬元 │ │├─┼──────┼───────────┼─────┤│12│91年11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10│5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20萬元及工作│ ││ │ │獎金30萬元 │ │├─┼──────┼───────────┼─────┤│13│91年12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11│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38萬元及工作│ ││ │ │獎金32萬元 │ │├─┼──────┼───────────┼─────┤│14│92年1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1年12│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55萬元及工作│ ││ │ │獎金15萬元 │ │├─┼──────┼───────────┼─────┤│15│92年2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發放之│50萬元 ││ │ │91年員工年終獎金50萬元│ │├─┼──────┼───────────┼─────┤│16│92年2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2年1 │10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34萬元及工 │ ││ │ │獎金66萬元 │ │├─┼──────┼───────────┼─────┤│17│92年3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2年2 │6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60萬元 │ │├─┼──────┼───────────┼─────┤│18│92年4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2年3 │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50萬元及工 │ ││ │ │獎金20萬元 │ │├─┼──────┼───────────┼─────┤│19│92年5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2年4 │7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70萬元 │ │├─┼──────┼───────────┼─────┤│20│92年6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2年5 │5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50萬元 │ │├─┼──────┼───────────┼─────┤│21│92年7月初 │被告虛增之該公司92年6 │50萬元 ││ │ │月員工薪資40萬元及工作│ ││ │ │獎金10萬元 │ │└─┴──────┴───────────┴─────┘附表二: ┌─┬─────┬─────┬─────┐ │編│所得人 │所得給付年│給付總額 │ │號│ │度及所屬年│(新臺幣)│ │ │ │月 │ │ ├─┼─────┼─────┼─────┤ │1 │葉雪玲 │90年11月至│56萬元 │ │ │ │91年11月 │ │ │ │ │(91年度)│ │ ├─┼─────┼─────┼─────┤ │2 │葉靜宜 │同上 │56萬元 │ ├─┼─────┼─────┼─────┤ │3 │林雅竹 │同上 │56萬元 │ ├─┼─────┼─────┼─────┤ │4 │張瑞祥 │同上 │56萬元 │ ├─┼─────┼─────┼─────┤ │5 │藍育張 │同上 │56萬元 │ ├─┼─────┼─────┼─────┤ │6 │尹均偉 │同上 │56萬元 │ ├─┼─────┼─────┼─────┤ │7 │張育甄 │同上 │56萬元 │ ├─┼─────┼─────┼─────┤ │8 │張育慈 │同上 │40萬元 │ ├─┼─────┼─────┼─────┤ │9 │許金花 │91年1月至 │40萬元 │ │ │ │91年12月 │ │ │ │ │(91年度)│ │ ├─┼─────┼─────┼─────┤ │10│李許金招 │同上 │38萬元 │ ├─┼─────┼─────┼─────┤ │11│黃榮霖 │90年11月至│36萬元 │ │ │ │91年11月 │ │ │ │ │(91年度)│ │ ├─┼─────┼─────┼─────┤ │12│張亦良 │同上 │35萬元 │ ├─┼─────┼─────┼─────┤ │13│李宗榮 │91年1月至9│33萬元 │ │ │ │1年12月 │ │ │ │ │(91年度)│ │ ├─┼─────┼─────┼─────┤ │14│許金釵 │同上 │30萬元 │ ├─┼─────┼─────┼─────┤ │15│翁浩誠 │90年11月至│32萬元 │ │ │ │91年11月 │ │ │ │ │(91年度)│ │ ├─┼─────┼─────┼─────┤ │16│翁如菁 │91年1月至9│20萬元 │ │ │ │1年12月 │ │ │ │ │(91年度)│ │ ├─┼─────┼─────┼─────┤ │17│侯麗珠 │同上 │2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