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被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甲○○即黃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21號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即黃甲○○)被訴損害債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