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81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彭洪媛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