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丙○○因96年度簡字第19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 原告 甲○○ 附民 被告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戊○○ 附民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附民 被告 乙○○ 丙○○ 上列被告丙○○因96年度簡字第199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