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號2樓 乙○○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被 告 己○○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8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