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壹台(含IC版貳片)及賭資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56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1 台(內含IC板2 片)、賭資新臺幣6750元(該署95保管字第286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1 台(含IC板2 片),係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石昆」之成年男子所提供,擺設於臺北縣淡水鎮○○路47號甲○○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古厝小吃店」內,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另機具內之賭資新臺幣6,750 元,為被告甲○○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石昆」之成年男子所有,為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依前揭說明及共犯責任一體原則,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