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鳴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266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