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113號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樓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吉祥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98年8 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ˍ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吉祥貨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3 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有前2 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1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新臺幣1 千元;超載逾10公噸至2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新臺幣2 千元;超載逾20公噸至3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新臺幣3 千元;超載逾30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新臺幣5 千元。未滿1 公噸以1 公噸計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2 、3 項固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吉祥貨運有限公司之司機謝國亮,於98年6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526-AN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泥漿行經竹北市○○○路101 傢俱前南下車道,會同司機過磅重53.24 號公噸(限載43公噸),超載10.24 公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3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4000 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其公司於當日遇警攔檢,會同司機至新竹縣竹北市○○路○ 段189 巷30號宏鎰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所 設立之私人地磅過磅認有超載,惟該公司領有經濟部標準局所核發之度量衡檢定合格證書上載明,最大秤量30000 公斤,如何能磅出53240 公斤,且該車總重量43000 公斤,亦已超過該地磅所能負荷之最大秤量,明顯有瑕疵,所過磅出來之重量無公信力更無使人認同等語。 四、經查:證人即本件違規查獲之警員甲○○於本院結證:(問:「提示本件舉發違規通知單」本件舉發違規單是否你舉發?)證人答:是。(問:你們舉發當時有無磅秤?)證人答:我們到警局簽約的地磅站去過磅,亦即宏鎰地磅站,全名是宏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鎰公司」,他是資源回收場的地磅站。(問:地磅站有幾個地磅?)證人答:一個。(問:他地磅的最大磅是多少?)證人答:30噸。按照度量衡法第2 條第3 項,必須在經過中央標準局所檢驗的檢定合格的地磅站,但它所檢驗是在30噸內,當時我取締這部車是超過這個量測值,我建議依法這張紅單沒有效力。(問:宏鎰公司的地磅是否如卷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的合格證書量的?)證人答:沒錯。(問:依照規定,異議人當時車輛可以載貨幾噸?)證人答:連車子是35噸。(問:違規單上寫過磅是什麼意思?)證人答:車子是43噸,當時我磅的是53.04 噸,所以他超載10.24 噸。他是密封式的載運爛泥漿,可以連車與物體總共43噸。(問:超過地磅測量的30公噸以上該怎麼處理,是否都不能舉發違規?)證人答:有些地磅站可以量到100 噸,但每年檢驗費用不同,這家宏鎰,我詢問過,30噸一年的檢驗費是45000 元,如果針對我們警察的取締,必須拉四個板車,檢驗費會20幾萬元,警察局無法付出這筆檢驗費,所以他們無法支援警察局。 五、由證人甲○○之證詞,得知宏鎰公司之地磅最大秤量為30公噸,且有該公司之地磅最大秤量為30公噸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7年11月21日所核發之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稽,則何以得秤出53餘公噸之連車帶物之總重量?則此度量衡量器衡量異議人吉祥貨運有限公司之曳引車及其所載運之泥漿,即有不能之狀況。再依舉發違規單所載及上開證人所證,該車輛限載為43公噸,亦超過該地磅所能衡量30公噸之範疇,從而異議人吉祥貨運有限公司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即屬有據。 六、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七、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交通法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