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 被 告 乙○○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陳介輔 律師 上列被告乙○○等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6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