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386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士簡字第387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同一效力)。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毀損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及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及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