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9 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告訴被告乙○○、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