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林明珠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458號、第116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聯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淡水鎮○○路5號5樓,下稱聯鑫光電公司)董事長,亦為摩根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街17號6 樓,已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解散,下稱摩根長榮公司)董事。其明知昱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232,下稱昱捷公司)係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之有價證券,對於該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等行為,仍基於為獲取非基於證券交易市場正常供需交易所得不法利益之犯意,自95年12月4 日起至96年3 月15日止,先行以低價大量買入昱捷公司股票,累積買超達2,286 仟股,復於96年3 月16日至96年10月1 日期間,利用自有資金,以個人設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74947 號帳戶、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板中分公司74662 號帳戶、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勝證券)230157號帳戶、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及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5號帳戶、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61097 號帳戶;及以其不知情之妻魏陳美珠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其子魏國泰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7358號帳戶、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97469 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子魏國聖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7361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妻妹陳若湄設於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土城分公司72865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1885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妻兄陳吉松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5230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78678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友人呂雯雅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5910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友人江盛雄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51724 號帳戶、日盛證券板中分公司98729 號帳戶、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5719 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友人李錦貴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及其不知情之該公司負責人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不知情之聯鑫光電公司員工魏添貴設於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忠孝分公司0000000 號帳戶、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淡水分公司79399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201778號帳戶;不知情之聯鑫光電公司員工楊錦結設於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鼎證券)萬華公分司33063 號帳戶;不知情之聯鑫光電公司員工蔡炳昌設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及透過不知情之聯鑫光電公司員工彭保羅借用其不知情之弟彭志豪設於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9178號帳戶、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犇亞證券)133314號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妹彭曉彤設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兆豐證券大安分公司21024 號帳戶、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0000000 號帳戶等證券帳戶及銀行交割帳戶,連續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買進、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賣出股票方式拉抬昱捷公司股價,復以上開帳戶互為買賣造成相對成交之方式影響該公司股價,在交易市場製造熱絡之假象,藉以吸引投資人進場買賣,而向各該證券商營業員大量下單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以此方式於96年3 月30日,同年4 月17日、18日、20日、23日、24日,同年5 月2 日、4 日、7 日、8 日、21日、22日、23日、25日,同年6 月6 日、8 日、29日,同年7 月23日、27日,同年8 月2 日、3 日、8 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23日、27日、28日、29日、30日及同年9 月3 日、4 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7日、29日等41日,明顯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至12檔,使昱捷公司股價自95年12月4 日至96年10月1 日(下稱分析期間)止,股價自每股新臺幣(下同)12.05 元上漲至最高收盤價17.95 元,漲幅高達48.96 %,嚴重影響股票市場交易秩序,無法反應股票真實供需之數量及價格,茲將前開影響股價之情形詳述如下: ①甲○○於96年3 月30日9 時13分35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2元委託買進12仟股,並於同日9 時13分53秒成交11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1.95 元上漲至12.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②甲○○於96年4 月17日9 時47分3 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6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9 時47分03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4元上漲至12.6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③甲○○於96年4 月17日13時22分24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9元委託買進13仟股,並於同日13時22分24秒成交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75 元上漲至12.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④甲○○於96年4 月18日9 時51分1 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2.9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9 時51分25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75 元上漲至12.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⑤甲○○於96年4 月18日12時40分34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7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2時40分35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6元上漲至12.7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⑥甲○○於96年4 月20日13時18分47秒,使用李錦貴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以13.65 元委託買進30仟股,並於同日13時18分53秒成交19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 .4 元上漲至13.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⑦甲○○於96年4 月23日13時26分37秒,使用李錦貴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以14.85 元委託買進40仟股,並於同日13時30分成交4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元上漲至14.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8 檔。 ⑧甲○○於96年4 月24日12時57分43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3.85 元委託買進2 仟股,並於同日12時58分5 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6元上漲至13.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⑨甲○○於96年5 月2 日10時1 分41秒,使用楊錦結設於金鼎證券萬華分公司33063 號帳戶,以14.4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0時01分42秒成交1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4.2元上漲至14.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⑩甲○○於96年5 月2 日10時45分46秒,使用李錦貴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以13.9元委託買進60仟股,並於同日10時45分52秒成交5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7元上漲至13.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⑪甲○○於96年5月4日09時40分27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8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9 時40分29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5元上漲至13.8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⑫甲○○於96年5 月4 日11時52分4 秒,使用蔡炳昌設於元富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以13.5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1時52分09秒成交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 4 元上漲至13.5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⑬甲○○於96年5 月4 日12時24分35秒,使用蔡炳昌設於元富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以13.9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日12時24分39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75 元上漲至13.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⑭甲○○於96年5 月4 日13時23分23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61097 號帳戶,以13.9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3分24秒成交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8元上漲至13.9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⑮甲○○於96年5 月7 日9 時1 分41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4.9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9 時01分56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1元上漲至14.3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⑯甲○○於96年5 月7 日9 時37分11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4.95 元委託買進15仟股,並於同日9 時37分21秒成交1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 .05元上漲至14.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⑰甲○○於96年5 月7 日13時11分33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4.5元委託買進104 仟股,並於同日13時11分56秒成交10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3元上漲至14.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⑱甲○○於96年5 月8 日9 時51分19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5.75 元委託買進6 仟股,並於同日9 時51分19秒成交6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5元上漲至14.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⑲甲○○於96年5 月8 日10時57分34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4.7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10時57分48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5元上漲至14.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⑳甲○○於96年5 月8 日11時38分46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5.75 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11時39分3 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45 元上漲至14.70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㉑甲○○於96年5 月21日9 時6 分16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1元委託買進40仟股,並於同日9 時6 分16秒成交4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9元上漲至13.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㉒甲○○於96年5 月21日9 時7 分4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1元委託買進11仟股,並於同日09時7 分4 秒成交1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9元上漲至13.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㉓甲○○於96年5 月22日9 時05分36秒至9 時6 分2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元至13. 85元委託買進53仟股,並於同日9 時6 分至9 時6 分25秒成交4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6元上漲至13.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12檔。 ㉔甲○○於96年5 月22日10時0 分0 秒至10時3 分39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復華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宏遠證券000 0000號帳戶,以13.5元至13.85 元委託買進48仟股,並於同日10時0 分10秒至10時5 分10秒成交47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3元上漲至13.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8 檔。 ㉕甲○○於96年5 月23日9 時46分43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復華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以13.85 元委託買進15仟股,並於同日9 時46分52秒成交1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7 元 上漲至13.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㉖甲○○於96年5 月23日9 時49分42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4.1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9 時49分47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 85元上漲至14.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㉗甲○○於96年5 月25日9 時50分34秒,使用彭志豪設於犇亞證券133314號帳戶,以14.55 元委託買進28仟股,並於同日9 時50分43秒成交2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7元上漲至13 .9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㉘甲○○於96年5 月25日10時8 分32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9元委託買進8 仟股,並於同日10時8 分38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75 元上漲至13.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㉙甲○○於96年5 月25日12時13分34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85 元委託買進60仟股,並於同日12時13分38秒成交6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7 元上漲至13.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㉚甲○○於96年6 月6 日9 時29分55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4.6元委託買進3 仟股,並於同日9 時30分2 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45元上漲至14.6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檔。 ㉛甲○○於96年6 月6 日12時44分48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5.75 元委託買進8 仟股,並於同日12時45分2 秒成交8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3元上漲至14.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㉜甲○○於96年6 月8 日11時44分37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4.95 元委託買進12仟股,並於同日11 時44 分45秒成交12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3元上漲至14.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㉝甲○○於96年6 月8 日11時59分12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4.4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日11時59分20秒成交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 25元上漲至14.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㉞甲○○於96年6 月29日9 時23分17秒至9 時23分27秒,使用彭曉彤設於康和證券0000000 號帳戶、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 851 號帳戶,以15.4元委託買進28仟股,並於同日9 時23分32秒成交2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8元上漲至15.1 元 ,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㉟甲○○於96年7 月23日9 時38分22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5.0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9 時38分36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8元上漲至15.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㊱甲○○於96年7 月27日9 時0 分56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5.3元委託買進55仟股,並於同日9 時1 分4 秒成交3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8 元 上漲至15.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㊲甲○○於96年7 月27日9 時8 分53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以15.7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9 時8 分59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5.5元上漲至15.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㊳甲○○於96年7 月27日13時20分0 秒至13時20分50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以16.25 元至16.3元委託買進9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0分14秒至13時21分04秒成交8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1元上漲至16.2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㊴甲○○於96年8 月2 日10時6 分45秒至10時6 分53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6.2元至16.25 元委託買進6 仟股,並於同日10時6 分48秒至10時8 分53秒成交6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元上漲至16.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㊵甲○○於96年8 月2 日13時24分29秒,使用陳若湄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1885號帳戶,以16.4元委託買進35仟股,並於同日13時24分43秒成交2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2元上漲至16.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㊶甲○○於96年8 月3 日11時13分26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6.45 元委託買進27仟股,並於同日11時13分28秒成交27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元上漲至16.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9 檔。 ㊷甲○○於96年8 月3 日12時50分40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15 元委託買進15仟股,並於同日12時50分58秒成交1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5.9元上漲至16.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㊸甲○○於96年8 月3 日13時6 分17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2元委託買進16仟股,並於同日13時6 分23秒成交16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5.9元上漲至16.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㊹甲○○於96年8 月8 日13時1 分0 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7.1元委託買進30仟股,並於同日13時1 分15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7元上漲至16.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㊺甲○○於96年8 月8 日13時13分10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以16.8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日13時13分20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5元上漲至16.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7 檔。 ㊻甲○○於96年8 月10日12時32分16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4元委託買進6 仟股,並於同日12時32分40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2元上漲至16.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㊼甲○○於96年8 月10日12時35分21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6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日12時35分35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5元上漲至16.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㊽甲○○於96年8 月14日9 時28分17秒,使用個人設於日盛證券板中分公司74662 號帳戶,以16.75 元委託買進6 仟股,並於同日9 時28分30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55 元上漲至16.7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㊾甲○○於96年8 月14日10時34分1 秒,使用彭曉彤設於兆豐證券大安分公司21024 號帳戶,以17.3元委託買進6 仟股,並於同日10時34分20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1 元上漲至17.3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㊿甲○○於96年8 月15日12時15分23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2時15分27秒成交9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7元上漲至1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8 月15日12時45分31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7.1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2時45分31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元上漲至17.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8 月15日13時21分2 秒至13時21分32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7.1元至17.1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1分17秒至13時23 分47 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5 元上漲至17.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16日9 時4 分20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6.9元委託買進28仟股,並於同日9 時4 分24秒成交2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65 元上漲至16.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17日12時40分57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6.25 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12時41分17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元上漲至16.2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17日13時22分26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6.8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2分32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5元上漲至16.8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8 月23日11時58分55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6.9元委託買進12仟股,並於同日11時58分57秒成交12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75 元上漲至16.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3日13時20分42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以17元委託買進5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1分02秒成交5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5 元上漲至1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3日13時28分42秒至13時28分46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7.2元至17.3元委託買進90仟股,並於同日13時30分00秒成交6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至17.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7日11時45分25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1時45分43秒成交8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8日9 時3 分9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7.1元委託買進153 仟股,並於同日9 時3 分9 秒成交15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9元上漲至17.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8日9 時5 分3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7元委託買進111 仟股,並於同日9 時05分14秒成交10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5 元上漲至1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8日9 時32分47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6.5元委託買進50仟股,並於同日9 時33分9 秒成交4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3元上漲至16.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9日9 時31分49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5.35 元委託買進32仟股,並於同日9 時32分11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5.1元上漲至15.3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30日11時16分23秒至11時16分45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6.15 元至16.2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1時16分42秒至11時20分27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5.85 元上漲至16.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9 月3 日12時47分26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6.75 元委託買進32仟股,並於同日12時47分32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45 元上漲至16.7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9 月4 日12時4 分21秒,使用楊錦結設於金鼎證券萬華分公司33063 號帳戶,以16.6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2時4 分26秒成交1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4元上漲至16.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10日9 時8 分12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6.65 元委託買進31仟股,並於同日9 時8 分13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1元上漲至16.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11檔。 甲○○於96年9 月11日13時1 分17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7元委託買進2 仟股,並於同日13時1 分29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35 元上漲至16.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7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0時29分03秒,使用陳吉松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78678號帳戶,以17.0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0時29分24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5 元上漲至17.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2時14分25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日12時14分49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2時46分13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2時46分29秒成交1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2時56分41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3 仟股,並於同日12時56分54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3日9 時20分18秒至9 時20分24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及彭志豪設於犇亞證券133314號帳戶,以17.35 元委託買進7 仟股,並於同日9 時20分27秒成交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05 元上漲至17. 3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9 月13日10時13分4 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8.4元委託買進40仟股,並於同日10時13分22秒成交4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1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14日9 時3 分55秒至9 時5 分15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及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5元至17.1元委託買進34仟股,並於同日9 時04分10秒至9 時06分40秒成交3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元上漲至17.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14日12時57分31秒至12時59分42秒,使用個人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蔡炳昌設於元富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及楊錦結設於金鼎證券萬華分公司33063 號帳戶,以17.4元至17.55 元委託買進102 仟股,並於同日12時57分55秒至13時1 分15秒成交10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2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7日9 時57分18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7.95 元委託買進22仟股,並於同日9 時57分42秒成交22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8元上漲至17.9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7日10時44分7 秒至10時48分17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陳若湄設於統一證券土城分公司72865 號帳戶及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7.9 元 至19.2元委託買進204 仟股,並於同日10時44分22秒至10時49分47秒成交20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7元上漲至17.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9 時10分58秒,使用個人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7.25 元委託買進40仟股,並於同日9 時11分8 秒成交37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1元上漲至17.2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9 時11分25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7.4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9 時11分33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2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0時18分19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7.45 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10時18分38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 2 元上漲至17.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0時29分32秒,使用個人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4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日10時29分53秒成交9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2元上漲至17.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1時14分41秒,使用個人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4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日11時14分53秒成交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2元上漲至17.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2時24分47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4元委託買進7 仟股,並於同日12時24分53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1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綜上,甲○○於前述分析期間總計買進昱捷公司股票3萬3,980仟股,賣出3 萬2,359 仟股,以上開手法獲利高達1,407 萬6,682 元(已扣除證券交易手續費1,392,463 元及交易稅1,491,190 元等交易成本,起訴書未扣除上開交易成本,誤載犯罪所得為1,696萬335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按刑事訴訟法有關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如條文已明定得為證據者(如第159 條之1 第1 項),或依規定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如第159 條之1第2項),而當事人未抗辯其有例外否定證據能力之情形者,即無庸就其如何具有證據能力而為說明。又本院認定本案事實所引用如下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包括人證及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引用之相關卷證,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又該等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所引用之前開人證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調查局、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迭承不諱(參見98年度偵字第5458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418 頁至第419 頁、98 年 度偵字第11646 號卷第24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37頁、第207 頁背面),核與下列所示證人陳述相符,並有如下證物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證人即同案被告魏陳美珠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證明其開立之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台證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及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均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振財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378 頁至第381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150 頁至第153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江盛雄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285 頁至第290 頁、第302 頁至第306 頁):證明其開立之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51724 號帳戶、日盛證券板中分公司98729 號帳戶、台證證券士林分公司25719 號帳戶均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志豪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378 頁至第381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106 頁至第109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大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9178號帳戶、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及犇亞證券133314號帳戶均係交由其兄彭保羅處理,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曉彤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378 頁至第381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證明其開立之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兆豐證券大安分公司21024 號帳戶及康和證券0000000 號帳戶均係交由其兄彭保羅處理,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錦貴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254 頁至第259 頁、第277 頁至第281 頁):證明其開立之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彭保羅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第186 頁至第194 頁):證明其提供證人彭志豪及彭曉彤上揭證券帳戶以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魏國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396 頁至第398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166 頁至第169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7358號帳戶、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97469 號帳戶均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楊錦結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11646 號卷第140 頁至第145 頁):證明其開立之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台證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均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等事實。 證人蔡炳昌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397 頁至第398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128 頁至第132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富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呂雯雅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390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173 頁至第175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5910號帳戶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 月22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10840號函檢附之昱捷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查核期間:95年12月4 日至96年10月1 日)1 份(參見97年度他字第1384號卷㈠第1 頁至第48頁、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19 頁):證明被告利用上揭帳戶炒作昱捷公司股票並相對成交,獲利達1696萬335 元(未扣除交易成本)之事實。 被告自95年12月4 日起至96年10月1 日涉嫌影響昱捷公司股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及委託成交對應表、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及被告涉嫌炒作昱捷公司股票案相對成交表各1 份(參見同上偵字第11646 號卷第32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8頁、第88頁至第105 頁、第255 頁至第366 頁):證明被告以上揭帳戶買賣昱捷公司股票造成相對成交之事實。 如附表一所載證物(附表一編號17、45除外):證明被告交易炒作昱捷公司股票之全部犯罪事實。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98年11月20日元證淡水字第0980000004號函檢附之客戶陳吉松於96年9 月12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1 份(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證明被告利用上揭帳戶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98年11月25日證櫃交字第0980028269號函及所附之附件㈠:98年7 月10日證櫃交字第0980012985號函影本、附件㈡:昱捷公司95年12月4 日起至96年10月1 日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及附件㈢: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各1 份(參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98頁):證明被告利用上揭帳戶炒作昱捷公司股票並造成相對成交之事實。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4日(98)元證經字第1973號函檢附之該公司委託人蔡炳昌(帳號:00000000000) 於96年5 月4 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1 份(參見本院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證明被告利用上揭帳戶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25日鼎證經字第0980000614號函檢附之該公司萬華分公司客戶楊錦結(受託買賣交易帳號:00000000000) 於96年5 月2 日、同年9 月4 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成交資料明細表1 份(參見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4 頁):證明被告利用上揭帳戶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6 月17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28257號函1 份(參見本院卷第184 頁至第185 頁):證明被告利用上揭帳戶炒作昱捷公司股票,獲利經扣除交易成本後金額為1,407 萬6,682 元之事實。 叁、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原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規定。」,嗣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99年6 月2 日修正時,僅於第1 項第1 款增訂「違反第157 條之1 第2 項規定」,原條文其餘規定均未修正,對於本件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2 項規定部分並不生影響。據上,本院裁判時上開條文內容固有所修正,惟其修正係無關乎本件構成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對行為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及第171 條(99年6 月2 日修正後)之規定,合先說明。 二、被告所犯罪名之認定及量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規定,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被告利用各證券商不知情之營業員為上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之規定,原即以「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31 號、93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即昱捷公司股票,多次以高價買入及低價賣出或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操縱股票價格之多數買賣股票行為,各應僅成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高買低賣證券罪及第5 款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之單純一罪。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影響市場秩序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斷。再被告在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且於本院審理中,亦自動將其犯罪所得14,076,682元繳交公庫等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乙紙在卷可憑(附於本院卷第221 頁),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辯護人雖請求本院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本院斟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密集炒作昱捷公司股票,使該公司股票價格因其不當之炒作,而產生價格異常,並造成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藉此吸引一般投資人進場買賣該公司股票,以此方式影響證券市場之運作,嚴重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安全,並使一般投資人面臨可能遭受損失之危險,且本案被告操縱股價之獲利扣除上開交易成本後仍高達14,076,682元,此等犯罪情狀,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堪資憫恕之處,是辯護人前揭所求,於法不符,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多次操縱昱捷公司股票價格,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與異常價格,致使不知情之投資人可能誤信跟進而受有損失,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惟考量其犯後一貫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之犯後態度,及其因本案已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罰鍰合計414 萬元及遭昱捷公司行使歸入權合計144 萬7614元(有該局收據影本3 紙及臺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附於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175 頁可佐),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炒作時間之長短及所得利益,並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揭犯行終了之時間為96年10月間,故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已在96年4 月25日以後,且其經宣告如主文之刑亦已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參照),併此敘明。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一貫坦承犯行,避免訴訟資源浪費,且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堪認其確已知所悔悟,爾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 ㈣、至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同條第6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同條第3 項亦有明文。是犯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若應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者,其犯罪所得於扣除賠償金額後,始得為沒收之宣告。經查,本件被告因炒作昱捷公司股票獲利之金額扣除上開交易成本後為14,076,682 元 等情,已如前述,且無應將獲利金額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情形,又迄今亦無主張其係善意買入或賣出昱捷公司股票之人,出面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犯本件之罪獲利金額14,076,682元,自應依法宣告沒收,又上開金額既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納公庫,即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另附表一、二所示本案之扣案物(本院98年度保字第683 號),其中附表一部分,編號17及45所示之電腦主機及筆記型電腦,已於偵查中分別依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予被告及證人魏國泰;其餘之扣案物雖有部分為本件論罪之證據,但或非被告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或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並非用以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被告所有帳戶之存摺仍可作為其正常買賣其他股票或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基於比例原則,且為免沒收該等帳戶所造成交易秩序之複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二部分,核均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庸諭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置,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2 項、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前段、第6 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名稱 │數量│原證物編號 │扣押地點 ││ │ │ │ │ │├──┼──────┼──┼──────┼──────┤│1 │筆記本 │2冊 │B-1-1 │魏陳美珠住居││ │ │ │B-1-2 │所(臺北市中││ │ │ │ │山區○○街17││ │ │ │ │號6 樓 │├──┼──────┼──┼──────┼──────┤│2 │電話簿 │3冊 │B-2-1 │同上 ││ │ │ │B-2-2 │ ││ │ │ │B-2-3 │ │├──┼──────┼──┼──────┼──────┤│3 │名片 │11張│B-3 │同上 │├──┼──────┼──┼──────┼──────┤│4 │文件資料 │1份 │B-4 │同上 │├──┼──────┼──┼──────┼──────┤│5 │員工分機表 │1頁 │B-5 │同上 │├──┼──────┼──┼──────┼──────┤│6 │匯款單 │2張 │C-01 │陳若湄住居所││ │ │ │ │(臺北縣土城││ │ │ │ │市○○街107 ││ │ │ │ │號) │├──┼──────┼──┼──────┼──────┤│7 │存摺 │9本 │C-02 │同上 │├──┼──────┼──┼──────┼──────┤│8 │註銷開戶申請│1張 │C-03 │同上 ││ │書 │ │ │ │├──┼──────┼──┼──────┼──────┤│9 │證券存摺 │2本 │C-04 │同上 │├──┼──────┼──┼──────┼──────┤│10 │證券交易明細│1冊 │D01 │聯鑫光電科技││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址設臺北縣││ │ │ │ │淡水鎮○○路││ │ │ │ │5號5樓) │├──┼──────┼──┼──────┼──────┤│11 │郵件簽收表 │1冊 │D02 │同上 │├──┼──────┼──┼──────┼──────┤│12 │銀行存摺 │2冊 │D03 │同上 │├──┼──────┼──┼──────┼──────┤│13 │銀行存摺影本│2張 │D04 │同上 │├──┼──────┼──┼──────┼──────┤│14 │證券存摺影本│1冊 │D05 │同上 │├──┼──────┼──┼──────┼──────┤│15 │分機表 │1張 │D06 │同上 │├──┼──────┼──┼──────┼──────┤│16 │採購單 │1冊 │D07 │同上 │├──┼──────┼──┼──────┼──────┤│17 │電腦主機 │1台 │H001(已依檢│甲○○住居所││ │ │ │察官命令發還│(臺北縣淡水││ │ │ │予甲○○) │鎮○○路5 號││ │ │ │ │6樓) │├──┼──────┼──┼──────┼──────┤│18 │摩根長榮公司│9本 │H002 │同上 ││ │相關存摺 │ │ │ │├──┼──────┼──┼──────┼──────┤│19 │摩根長榮公司│1張 │H003 │同上 ││ │相關存摺交接│ │ │ ││ │單 │ │ │ │├──┼──────┼──┼──────┼──────┤│20 │通訊錄(陳宜│1冊 │H004 │同上 ││ │莎) │ │ │ │├──┼──────┼──┼──────┼──────┤│21 │桌曆(陳宜莎│1冊 │H005 │同上 ││ │) │ │ │ │├──┼──────┼──┼──────┼──────┤│22 │行程資料(陳│1冊 │H006 │同上 ││ │宜莎) │ │ │ │├──┼──────┼──┼──────┼──────┤│23 │證券帳戶資料│1冊 │H007 │同上 ││ │(魏陳美珠)│ │ │ │├──┼──────┼──┼──────┼──────┤│24 │股票對帳單(│1冊 │H008 │同上 ││ │陳宜莎) │ │ │ │├──┼──────┼──┼──────┼──────┤│25 │證券對帳資料│1冊 │H009 │同上 ││ │(陳宜莎) │ │ │ │├──┼──────┼──┼──────┼──────┤│26 │2009記事本(│1冊 │H010 │同上 ││ │陳宜莎) │ │ │ │├──┼──────┼──┼──────┼──────┤│27 │對帳資料 │1冊 │H011 │同上 │├──┼──────┼──┼──────┼──────┤│28 │文件資料(陳│1冊 │H012 │同上 ││ │宜莎) │ │ │ │├──┼──────┼──┼──────┼──────┤│29 │文件資料(陳│1冊 │H013 │同上 ││ │宜莎) │ │ │ │├──┼──────┼──┼──────┼──────┤│30 │通訊錄(陳宜│2冊 │H014-1 │同上 ││ │莎) │ │H014-2 │ │├──┼──────┼──┼──────┼──────┤│31 │存摺(魏陳美│17本│H015-1至H015│同上 ││ │珠) │ │-16 │ │├──┼──────┼──┼──────┼──────┤│32 │通訊錄 │1冊 │H016 │同上 │├──┼──────┼──┼──────┼──────┤│33 │文件資料 │5頁 │H017-1 │同上 ││ │ │ │H017-2 │ │├──┼──────┼──┼──────┼──────┤│34 │文件資料 │1冊 │H018 │同上 │├──┼──────┼──┼──────┼──────┤│35 │證券存摺(魏│38本│H019-1至 │同上 ││ │陳美珠) │ │H019-5 │ │├──┼──────┼──┼──────┼──────┤│36 │傳票(魏陳美│10冊│H020-1至 │同上 ││ │珠) │ │H020 10 │ │├──┼──────┼──┼──────┼──────┤│37 │匯款單 │1頁 │H021 │同上 │├──┼──────┼──┼──────┼──────┤│38 │客戶損益明細│1冊 │H022 │同上 ││ │表 │ │ │ │├──┼──────┼──┼──────┼──────┤│39 │股票交易明細│2頁 │H023 │同上 ││ │表 │ │ │ │├──┼──────┼──┼──────┼──────┤│40 │文件資料(魏│3冊 │H024-1至 │同上 ││ │陳美珠) │ │H024-3 │ │├──┼──────┼──┼──────┼──────┤│41 │股票交易明細│1冊 │H025 │同上 ││ │(魏陳美珠)│ │ │ │├──┼──────┼──┼──────┼──────┤│42 │股票庫存明細│1張 │H026 │同上 ││ │(魏陳美珠)│ │ │ │├──┼──────┼──┼──────┼──────┤│43 │筆記本(魏陳│1冊 │H027-1至 │同上 ││ │美珠) │ │H027-4 │ │├──┼──────┼──┼──────┼──────┤│44 │帳簿(魏陳美│1冊 │H028 │同上 ││ │珠) │ │ │ │├──┼──────┼──┼──────┼──────┤│45 │筆記型電腦(│1台 │H029(已依檢│同上 ││ │魏國泰) │ │察官命令發還│ ││ │ │ │予魏國泰) │ │├──┼──────┼──┼──────┼──────┤│46 │彭志豪存摺 │8本 │L-01 │彭志豪住居所││ │ │ │ │(臺北縣永和││ │ │ │ │市○○路624 ││ │ │ │ │巷2號11樓) │├──┼──────┼──┼──────┼──────┤│47 │彭曉彤存摺 │5本 │L-02 │同上 │└──┴──────┴──┴──────┴──────┘附表二 ┌──┬──────┬──┬──────┬──────┐│編號│名稱 │數量│原證物編號 │扣押地點 ││ │ │ │ │ │├──┼──────┼──┼──────┼──────┤│1 │吳萬得記帳資│1冊 │E-01 │吳萬得住居所││ │料 │ │ │(臺北縣淡水││ │ │ │ │鎮○○○路40││ │ │ │ │之7號8樓 │├──┼──────┼──┼──────┼──────┤│2 │吳萬得元大京│1冊 │E-02 │同上 ││ │華證券帳戶影│ │ │ ││ │本 │ │ │ │├──┼──────┼──┼──────┼──────┤│3 │吳萬得淡水信│1冊 │E-03 │同上 ││ │用合作社帳戶│ │ │ ││ │影本 │ │ │ │├──┼──────┼──┼──────┼──────┤│4 │吳萬得股票進│1冊 │E-04 │同上 ││ │出日報表 │ │ │ │├──┼──────┼──┼──────┼──────┤│5 │存摺 │1本 │E-05 │同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2 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