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陳柏仰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