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林祖泰 呂本君 湯文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7號3 樓之2 ,此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