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暨美金貳仟肆佰陸拾伍元陸角,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