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舞動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8年8月18日 │未記載 │100,0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