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6號聲 請 人 曾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8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金翔電器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TT0000000 │未記載 │ │ │曾鳳嬌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