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債 務 人 黃俊耀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俊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1 號裁定自民國100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京星餐廳有限公司(下稱京星餐廳)在職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1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31 元,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 萬3,231 元,則總清償金額為86萬8,632 元,清償成數為47.7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僅有89年5 月偉市牌出廠之機車乙輛,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23 、287 頁)。上開機車為債務人上班之必備交通工具,且出廠迄今近12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6萬529 元扣除必要支出54萬6,984 元後尚餘11萬3,545 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6萬8,632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99年10月間任職京星餐廳員工乙職,其薪資結構為除基本薪資34,272元外,尚有全勤獎金2,000 元,平均每月應領薪資可得3 萬6,272 元,此有京星餐廳出具之在職證明、債務人99年10月至100 年10月薪資單明細暨債務人之臺灣銀行存摺內頁99年11月至100 年11月薪資轉帳資料等為證(見消債更卷第40至41頁;本院卷第233 至246 頁)。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含扶養費),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且最低生活費係以當地區最近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 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 項中段定有明文。復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可知,所謂可支配所得,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則上開最低生活費數額未計算非消費性支出。參諸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暨該房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見消債更卷第52至62、64頁),債務人與其父、弟共3 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另參以債務人父親黃安炘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第224 至225 頁),其除有78年MERCURY 出廠之汽車乙輛外,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亦無任何收入,堪認黃安炘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且黃安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計2 名,債務人及其弟黃俊維。惟黃俊維已於100 年11月24日入伍,服役期間為1 年,此有臺北市100 年A2127 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50 頁),是債務人弟黃俊維服役期間及甫退役時,無經濟能力可分擔父親之扶養義務。則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第1 至12期負擔全額之父親扶養費,洵屬有據。以內政部公布100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於其弟黃俊維服役期間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1 萬4,000 元,待其弟服役完畢後各分擔父親扶養費7,000 元,尚稱合理。又債務人每月支出3 萬41元扣除父親扶養費1 萬4,000 元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786 元、勞保費461 元後餘1 萬4,794 元(計算式:30,041-14,0000000 0000 =14,794)供個人生活之消費性支出,與上 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債務人所領取之年終、三節獎金等應全數列為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延長至8 年;支出扶養費之必要性;扶養費支出應以親屬免稅額為計算標準;房租支出之必要性等語。惟查: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而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3 萬6,272 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 ⒉又關於年終或三節獎金應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一事,所謂獎金,須視公司有無盈餘及股東是否同意發放而定,均屬未來不確定事項,並非單純靠債務人努力即可達到目的,亦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者。況債務人99年度任職未領有年終獎金、亦未領有三節獎金,此有京星餐廳出具之證明單、債務人之臺灣銀行存摺內頁99年11月至100 年11月薪資轉帳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44 至247 頁)。故本件更生方案認無提撥年終或三節獎金之必要。 ⒊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 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更生方案最後清償期原則上僅6 年,其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即認其所提更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是以債權人所述更生方案清償期應延長至8 年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尚非無據。 ⒋至於債務人扶養父親之必要性,業已前述。又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 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是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自不可相提並論。債權人執扶養費支出應以親屬免稅額列計之主張亦不可採。 ⒌末參諸債務人及其父親黃安炘、其弟黃俊維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28頁;本院卷第225 、227 頁),上開3 人等名下均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是縱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陳李碧蓮為債務人之外祖母,而債務人父親及弟另設籍他處,仍有租賃房地之必要。 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待其弟服役完畢後提撥2 分之1 父親扶養費(7,000 元)至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 │ 付。 │ │2.第1 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31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 │ 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 萬3,23│ │ 1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82萬92元。 │ │4.清償總金額:86萬8,632元。 │ │5.總清償比例:47.7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68,865 │3.78% │236 │501 │ │ │公司 │ │ │ │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00 │0.11% │7 │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1,931 │3.40% │212 │4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50,890 │35.76% │2,228 │4,7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270,454 │14.86% │926 │1,966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28,284 │1.55% │97 │206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88,768 │4.88% │304 │645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8,849 │1.04% │64 │13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4,584 │17.28% │1,077 │2,28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39,847 │2.19% │136 │29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83,785 │4.60% │287 │609 │ │ │公司 │ │ │ │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91,835 │10.54% │657 │1,394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1,820,092 │100% │6,231 │13,231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