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 務 人 鐘慈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鐘慈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 號裁定自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禾順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順公司)在職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9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82期,第1 期至第8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5,400 元、第82期清償1 萬243 元(第73期至第82期為保單價值總額14萬8,843 元);且以1 年為1 期,共6 期,每期3 萬3,000 元之年終獎金,則總清償金額為145 萬5,643 元,清償成數為45.0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位於新北市三芝區○地○○段八連溪頭小段160-28地號、權利範圍410,000 分之2 土地;96年1 月三陽出廠之機車乙輛及全球人壽保單1 份、新光人壽保單1 份、南山人壽保單5 份,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部分謄本、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25日全球壽(客)字第1001125001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1 日民事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2 日(100 )南壽保單字第C1473 號函在卷足佐(見本院卷㈡第44頁、消債更卷第60頁、本院卷㈡第66至70頁)。上開土地為納骨塔,債務人父親鐘宗雄業於92年11月間安奉於該處,此有龍巖白沙灣安樂園永久使用權狀暨納骨堂(塔)證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㈡第64至65頁)。衡酌該納骨塔已有骨灰安奉於此,難認有變價之可能性。另上開機車為債務人上班之必備交通工具,且出廠迄今達5 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另參諸上開全球、新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㈡第66至70頁),債務人保單截至其開始更生程序時之價值總額為14萬8,843 元。是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第73期起至第82期止,共10期,第73至81期每期清償1 萬5,400 元,最後1 期即第82期清償1 萬243 元,合計14萬8,843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80萬176 元扣除必要支出39萬4,488 元後尚餘40萬5,688 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5 萬5,643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84年5 月間任職禾順公司行政部門助理會計乙職至今,其薪資結構為除基本薪資2 萬9,500 元、全勤獎金1,000 元外,尚有不定期之伙食津貼、加班費等,平均每月應領薪資可得3 萬1,859 元,此有禾順公司出具債務人100 年1 月至10月間薪資單明細暨債務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99年10月至10 0年11月薪資轉帳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㈡第37至39頁、第47至52頁)。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且最低生活費係以當地區最近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 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 項中段定有明文。復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可知,所謂可支配所得,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則上開最低生活費數額未計算非消費性支出。參諸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暨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見消債更卷第56至59、114 至115 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以內政部公布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1 萬6,437 元扣除勞保費509 元、健保費868 元及機車強制險保費60元後,餘1 萬5,000 元(計算式:16,0000000 0000 000=15 ,000)供個人消費性支出,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分別領有97至99年度年終獎金3 萬3,000 元、4 萬9,000 元及5 萬8,000 元,平均每年年終獎金4 萬6,667 元{計算式:(33,000+49,000+58,000)÷3 =46,667}, 復有禾順公司出具債務人97至99年度年終獎金證明暨債務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轉帳資料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105 、110 、113 頁;本院卷㈡第49、53頁)。則債務人願每年提撥逾3 分之2 年終獎金數額即3 萬3,000 元至更生方案,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㈤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因奢侈或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債務人所領取之年終獎金應全數列為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債務人每月支出醫療費500 元、日常生活開銷500 元、清潔用品500 元之必要性;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延長至8 年;債務人應提供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等語。惟查: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而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3 萬1,859 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 ⒉又關於年終獎金應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一事,衡酌每年年關將近需支出較多費用且現今社會物價變動幅度甚鉅,應認債務人有酌留部分年終獎金充作預備金之必要。 ⒊有關每月個別支出明細重複列計之疑慮,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業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⒋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 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更生方案最後清償期原則上僅6 年,惟其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尚有保單價值達14萬8,843 元,應加計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始認其所提更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故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清償期除6 年外,尚延長10個月以提撥相當保單價值至更生方案。然債權人所述更生方案清償期應延長至8 年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尚非無據。 ⒌末第三人是否充當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乃委諸第三人之自由意志,非債權人或債務人所能置喙。且於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之情形下,亦非本院所應斟酌者。 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提撥相當保單解約金數額及逾3 分之2 之年終獎金數額至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至債權人於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所收受之款項(詳見本院100 年9 月30日公告之更正債權表),為債務人履行各期更生方案之預付款,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共計清償82期。│ │ 第1 至8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5,4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 │ 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82期給付1 萬243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 │ 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2.年終獎金,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6 期,每期在3 月25日給│ │ 付3 萬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㈢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22萬8,499元。 │ │4.清償總金額:145萬5,643元。 │ │5.總清償比例:45.0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56,566 │1.75% │270 │180 │57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6,204 │7.94% │1,222 │813 │2,6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91,728 │2.84% │437 │291 │93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澳商澳盛銀行股份│113,364 │3.51% │541 │360 │1,15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53,477 │4.75% │732 │487 │1,56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86,567 │2.68% │413 │274 │88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3,505 │5.99% │923 │614 │1,9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70,749 │2.19% │337 │224 │72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31,314 │7.16% │1,103 │734 │2,3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79,997 │14.87% │2,290 │1,523 │4,90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63,250 │5.06% │779 │518 │1,66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2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477,278 │14.78% │2,277 │1,514 │4,87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590,093 │18.28% │2,815 │1,872 │6,03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2,834 │5.66% │872 │580 │1,86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5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81,573 │2.53% │389 │259 │83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合 計 │3,228,499 │100% │15,400 │10,243 │33,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 │ 。 │ │六、債權人於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所收受之款項,為債務人履行各期更生│ │ 方案之預付款。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