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637號聲 請 人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鄺英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附表。 ㈣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