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余敏雄即伊豆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敏雄即伊豆小吃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64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79,606元 │聲請人繳納 │ │ ├─────────┼────────────┼────────┤ │ 一 │複丈費 │ 4,300元 │聲請人繳納 │ │ ├─────────┼────────────┼────────┤ │ │勘查費 │ 99,200元 │聲請人繳納 │ ├───┴─────────┼────────────┼────────┤ │ 總 計 │ 183,10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