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債 務 人 李雅韻 代 理 人 郭至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及第6 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須主張並舉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該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亦同此意見,見司法院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函)。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李雅韻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具體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還款計劃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時,當時之收入、支出情形為何?履行協議至何時毀諾?毀諾時之收入、支出情形為何?毀諾前依協議清償之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於99年5 月間於是否與全體債權人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依上開個別一致性協商結果,每月總清償金額若干元?又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於聲請時已提出者,即無須重複提出)。 ⒋關於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記載,請說明債務人於98年11月30日、99年6 月17日、99年12月31日分別自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流行顏色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 ⒌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職稱、每月平均收入、薪資計算方式(如:本薪、獎金、紅利、津貼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自任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⒍說明債務人之配偶林宏英、配偶之母賴菊枝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債務人所有之中國人壽保險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目前住所有無房貸負擔?若有,每月房貸債務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人。 ⒑提出債務人之配偶林宏英、配偶之母賴菊枝之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⒒提出債務人之子林庭緯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每月支付管理費新臺幣250元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