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債 務 人 陳明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所稱償還「私人借款」其借款之目的,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 記官 朱亮彰 附件: 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藍色,報表編號:PLR2)。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 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 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據實說明每月得受領之薪資數額, 並提出自民國99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為領取現金,亦應有薪資袋 、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⑵債務人既從事業務工作,依常情,每月收入來源除固定底 薪以外,應有其他業績獎金、佣金或服務費。債務人應據 實報告每月實際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 、佣金、服務費、紅利),並說明是否得領取年終獎金或 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⑷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⑸說明債務人98年度受有東成企業社薪資所得之原因。 ⑹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⑺提出債務人配偶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配偶實際收入狀況,工 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 女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⑻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居住權源,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居 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 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自100 年1 月起迄今之水 、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3、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8年7 月15日至 100 年7 月14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而 開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及大量借 款或密集消費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