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相 對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壹張、號碼0000000 ,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號碼500558,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號碼E004800 ~01),准以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或同額之兆豐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02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700 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金,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64 號裁定准予變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701號提存事件,變換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以上述存單已屆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上述裁定、提存書等影本,並調閱上開假扣押及提存事件卷宗予以查明。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