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宛怡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韋君即智泉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