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家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柒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