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錦女、王錦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