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訴訟代理人 何振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連間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