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01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