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黃淑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區芷榕即區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