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林金柳 被 告 林建任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㈠項請求被告將翊華通運有限公司及韶興交通有限公司之股東、董事、代表人名義均回復登記予原告,第㈡項請求被告將車號702-BB等五部大客車之動產抵押權名義人回復登記予原告,第㈢項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表二之文書資料正本返還原告以及第㈣項請求確認萬泰通運有限公司自92年9 月16日起至96年11月23日止之實際負責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各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總計應徵裁判陸萬玖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