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黃瑞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群電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