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唐錦榮、陳春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被 告 陳春連 周豐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