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陳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