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侯煥寓 被 上訴人 黃顯彰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班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伍元(算式:64500+925+140647×10+6251×10 =00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