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興工程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玖仟叁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