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被 告 郭錦女 王錦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