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3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訴訟代理人 何振霆 何忠霖 被 告 陳春連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周豐雄為強制執行(即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度司執字第23165 號執行事件),聲請就訴外人周豐雄對其前妻即被告陳春連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債權額新台幣(下同)359 萬8,320 元及執行費2 萬8,787 元(共計362 萬7,107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因被告陳春連聲明異議否認債權存在,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3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43 號),請求確認訴外人周豐雄對被告陳春連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362 萬7,107 元之債權存在;嗣因被告陳春連抗辯稱其與訴外人周豐雄於離婚時,雙方已拋棄對彼此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認訴外人周豐雄對被告陳春連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為,損害原告之債權,故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另案提起撤銷之訴(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3 號),請求撤銷該案被告周豐雄與被告陳春連互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為。準此,本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43 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3 號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