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竹發、賴汶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0號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 訴 人 賴汶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政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賴汶燃未於上訴聲明狀簽章。 二、以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人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