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佩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