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岳萬君 王峯銘 王愈榮 鄭聖民 謝淑貞 藍光昌 郭志傑 莊育煒 謝如珍 許婷寧 賴文桂 賴楊麗玉 朱郁芬 柯敏吉 蘇新麗 莊凱評 謝伶彥 黃華容 李秀貞 王郁閔 李楊愛梅 王林照好 鄧居義 李炯烽 羅書璇 陳美雲 張彩玉 蕭凱升 劉若誼 陳廣增 余尤妙 馮美玲 蔡靜芬 盧曉蕾 蘇黃雪 鄭詠文 劉幸珍 陳雅齡 孫嘉宏 鄭詠蓁 梁耀仁 莊琇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司聰 簡偉志 被 告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