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兆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迪國際微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裕、徐裕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其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羅伊安